审判案例研究(第1卷)
201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李少平 编
437
近年来,对于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越来越受到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案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形成的司法产品,是法学理论、法律精神、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是审判经验的生动总结和集中体现,因其特有的实践性、直观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在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案例不是法律渊源,但案例对于审判的指导意义仍然不可忽视。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指导审判实践不仅需要条文化的司法解释,还需要以案例作为重要的补充手段。第一,案例可以弥补法律、司法解释相对滞后的缺陷,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裁判,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第二,案例有助于法官对相同或相近案件实现“同案同判”,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案例的示范作用可以促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第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第五,通过案例可以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学法、守法、用法,有利于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总之,深化对案例的研究,既是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也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措施。 天津法院历来重视典型案例的编选和研究工作。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天津法院审理的“荷花女”案、“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等案例,不仅对审判实践发挥了巨大的指导作用,而且对立法和法学研究同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发挥案例指导审判实践,推动法学研究的作用,编者从近年来天津法院系统的典型案例中筛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优秀之作,编辑了《审判案例研究》两卷。全书分为两卷。 本册为第一卷,收录刑事、行政和海事海商案例。
刑事案例对“打孔盗油”案应正确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盗窃罪 ——宋桂昌、王刚、孙宝岭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刘东升盗窃案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阚立刚交通肇事案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靳维民等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报注册资本、伪造企业印章案盗用单位名义诈骗按自然人犯罪处罚 ——汪宝敏合同诈骗案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余文俊非法经营案在公共场所杀害无辜构成故意杀人罪 ——塔力普·玉苏普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认定 ——卜凡斌故意杀人案对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情节的把握 ——刘某故意杀人案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及相应责任认定 ——李某、姜友、赵胜臣、张某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单方聚众斗殴的性质认定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问题 ——韩英强、樊市军等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窝藏案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超出教唆犯意行为的责任认定 ——廉明贤、崔海军、吴昊炎故意伤害案共同强奸犯罪中未得逞的行为人不应以轮奸情节加重处罚 ——张某某、刘某某强奸案实施绑架过程中抢得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的,只构成绑架罪 ——范妍妍、时妍绑架案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与适用 ——杨占娟、王其川绑架案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可构成遗弃罪 ——赵建乐遗弃案对“携带凶器抢夺”的司法认定 ——胡松维、杨某抢劫案犯包庇罪且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吕春伟等抢劫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认定 ——王雨钢、李波等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案用假项链偷换真铂金项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裴秀丽盗窃案认定共同犯罪故意应区分犯意和犯罪故意两个概念 ——闫国军盗窃、妨害公务案利用职务之便骗取拆迁补偿款差额据为己有的,构成诈骗罪 ——常书增诈骗案采用虚假证明注册公司诈骗他人财产的刑事责任认定 ——王鹏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包容竞合与交叉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张麒诈骗案抢劫罪与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认定 ——于景强、王耀武抢夺案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区别认定 ——李俊文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认定 ——郝桂庭、刘金月、王桂连聚众斗殴案 关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及倒卖文物、转移赃物罪的认定 ——刘大力、曹振庆、赵殿永等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转移赃物案毒品犯罪应以毒品被实际带入交易环节作为既遂的标准 ——徐锦珠、马家胜贩卖毒品,许雁、苗建生、冷永河贩卖运输毒品,尹广宽、李志霞非法持有毒品案对于被告人既有从轻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量刑 ——贾燕林、李刘艳、宋铁辉、姜小党贩卖毒品,熊诗卫、梁小伟贩卖、运输毒品,王德山运输毒品案关于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犯罪的刑事处罚 ——王国柏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案用公款购买彩票构成挪用公款罪 ——宋志强挪用公款案行政案例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邵会诉红桥区教育局教育行政案考试作弊,学校有权不授予学位吗? ——褚玥诉天津师范大学要求授予学士学位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认定及处理 ——付亚男不服天津市职业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案价格鉴证是否可诉 ——蔡俊杰诉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案对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有异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李刚请求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返还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案退休职工重新参加工作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东洋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的把握 ——孙立兴请求撤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工作准备阶段突发疾病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天津市红桥区道路清扫一队请求撤销天津市红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案“私了”后能否再申请工伤认定 ——许建文、许建国、许梅九不服天津市红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复议不得加重处罚 ——焦志刚不服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复议并非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件的前置程序 ——白光华不服天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认定盗版图书的证据问题探讨 ——天津市南开区和平书刊发行部不服天津市版权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行政处罚案摄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刘德明不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评定不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 ——宁潜宝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履行法定职责案房屋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审查范围 ——郑银山不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海事海商案例1992CLC公约框架下油污损害受害国申请扣船的条件 ——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排污虽达标,造成污染仍应承担责任 ——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养殖损害赔偿案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津川国际客货航运有限公司、津川国际客货航运(天津)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纠纷案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签发提单的效力问题 ——天津普尔兰德旅游装备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预借提单应承担侵权责任 ——新疆奎屯云森纺织有限公司诉以星综合航运有限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案托运人变更收货人后相关费用如何负担 ——北京市天海北方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丝绸进出口公司、北京北方海丰国际货代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大连中垦鑫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韩国株式会社新韩银行信用证纠纷案抵押物被拍卖,抵押权即消灭 ——北欧商业银行—欧洲银行诉佛他贸易有限公司船舶抵押权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拒绝理赔 ——怡信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上诉权,保险人能否减免责任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说明》是被告所属职能部门针对原告申诉而作出的,其法律性质类同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诉处理决定。因此,该《说明》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针对该《说明》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相应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说明》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主体方面,均不符合《实施意见》中有关处理申诉的规定,属于准具体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该《说明》不符合《实施意见》中所明确的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规定,但考虑已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受理,并应作出确认该《说明》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说明》是对原告产生实际影晌的行政行为 《说明》是被告在办理原告申诉过程中由被告所属人事科给被告所属信访办出具的并加盖该科室公章的复函,属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被告应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相关承办科室(人员)的意见,正式以被告的名义出具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原告。因此,该《说明》不具备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形式要件。但该《说明》经被告职能部门转送原告家属后,该行为属于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 二、《说明》具有可诉性 《若干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若干解释》中所指的行政行为与过去一般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尽相同。《若干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选的案例都是普通常见的,网上也能搜到。
差不多都是常见之案例。而且书贵。如果在书店里翻这本书,是不会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