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201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524
本书涵盖知识产权领域内综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六类123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29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本书提供138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的工作人员,专利商标代理人,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防专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三、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 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 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四、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其他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l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技术合同名称与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让与人负责包销或者回购受让人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制造的产品,仅因让与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包销或者回购义务引起纠纷,不涉及技术问题的,应当按照包销或者回购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由。第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第四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以诉讼争议的技术合同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中发现可能存在该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第四十五条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中,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六、其他第四十六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许可使用和转让等合同争议,相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是法律工具箱系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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