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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用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

86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常用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常用司法解释、请示答复的权威文本,并精心收集部分地方司法文件;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在精选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指导案例,其中的公报案例在审判中具有引导同案同判的作用。

书籍目录

综合篇一、司法解释工作二、审判制度与审判程序民事篇一、综合二、合同三、物权(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三)担保?、人格权(一)生命健康权(二)名誉权五、婚姻、继承(一)婚姻(二)继承六、劳动、人事七、侵权损害赔偿商事篇一、公司企业二、证券期货三、金融票据四、破产五、企业法律责任六、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篇一、著作权二、专利权三、商标权四、植物新品种权五、其他民事诉讼篇一、综合二、立案三、起诉和受理四、管辖五、诉讼参加人六、证据七、诉讼费用八、诉讼时效九、期间、送达十、财产保全十一、非讼程序十二、审判监督程序十三、执行程序十四、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一)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二)涉台民事诉讼程序十五、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十六、海事诉讼十七、仲裁刑事篇一、刑法总则(一)刑法适用范围(二)犯罪(三)刑罚(四)刑罚的具体运用二、刑法分?(一)罪名(二)危害国家安全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六)侵犯财产罪(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八)危害国防利益罪(九)贪污贿赂罪(十)渎职罪(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刑事诉讼篇一、综合二、管辖三、辩护四、证据五、强制措施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七、立案、侦查、起诉八、一审、二审程序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十、死刑复核程序十一、审判监督程序十二、执行行政诉讼篇一、综合二、受案范围三、管辖四、证据国家赔偿篇一、综合二、行政赔偿三、司法赔偿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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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常用司法解释·请示答复·指导案例》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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