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0-12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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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3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证 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九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二章 执 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 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复议机关 第三章 申 请 第四章 受 理 第五章 审 查 第六章 决 定 第七章 附 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羁 押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九章 侦 查 第十章 执行刑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三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九十四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或者治安保卫组织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第一百九十五条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需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堵截、鉴别、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报告负责本案侦查的指挥人员。第一百九十六条现场勘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第一百九十七条勘查现场,应当按照现场勘查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对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计算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立即停止应用,保护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并复制电子数据。第一百九十八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条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订)》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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