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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案例研究

公丕祥、谢国伟、 李力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公丕祥、谢国伟、 李力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04出版)  

内容概要

《参阅案例研究(民事卷)(第2辑)》内容简介:法院在适用法律,拟定判决之际,通过阐明其疑义、补充其漏洞,创造新的制度,使自己获得创造法律的功能,进而促进法律的成长。换言之,法律通过司法过程而成长,其实质是通过法官运用法律进行裁判而成长。而研究因裁判而形成的案例,是法学专家学者参与法律形成及成长的权利与义务,其目的在于从法学方法论的立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解释适用,发现蕴涵于个案的法律原则,进而促进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将案例研究作为联系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必要且必须的。希望本丛书的面世,能够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便捷沟通打开一扇全新之门,使我们从此可以更好的交流往来。

书籍目录

001 薛琦诉陈琳离婚案【法理评析】 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救济 赵莉002 尚翠红诉阚斌离婚协议纠纷案【法理评析】 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约定的法律适用 任积丽003林磊明诉马如明、陈桂芳房屋买卖纠纷案【法理评析】 对善意第三人之利益的保护 崔拴林 房盈光004姜健荣、黄淑侠诉张晓莉、黄锋房屋权属纠纷案【法理评析】 日常家事代理与第三人利益保护 黄和新 陈军005袁卫军诉施航、朱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法理评析】 论夫妻对外债务 ——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为中心 黄和新 陈军006 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法理评析】 法定继承中的夫妻共同债务 ——兼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马晓燕侯文君007 鲁顶、鲁鹏程诉南京瑞柏贸易有限公司、李元芝相邻关系纠纷、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权问题研究 陈玲 王栋008 王全英、王勇诉江苏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犯采光权纠纷案【法理评析】 采光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眭鸿明 陈洁009 青岛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徐献太、陆素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论业主共有权的司法保护 眭鸿明 钱慧智010 黄承斌诉南通开发区爱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预约合同理论分析 ——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为视角 刘惠芹 吴在路011 周济家诉南京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论行政规划调整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系 包俊 吴亮012 胡瑞诉南京银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建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履行 崔拴林 黄晨013 南通市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海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 黄和新014 吉斯达商务港(南通)有限公司诉中国第二+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强行性规范之违反与合同效力 黄和新 陈军015 王雨生等八人诉如皋市天龙化工厂、如皋市九鼎玻璃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法理评析】 “达标排污”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 樊荣 韩磊016 季小莉诉海门市升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应认可准毕业生具有劳动主体资格 李飞 张露017 张涛诉仁宝电子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法理评析】 劳动者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兼论劳动合同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蒋洁018 汉得利(常州)电子有限公司诉王春平劳动合同纠纷案【法理评析】 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及解释问题 李飞 张志坡019 中国水泥厂有限公司诉王世祥等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法理评析】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也难逃其责 ——以本案为例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保护 李国英 黄伟020 无锡民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诉陆芳中劳动争议纠纷案【法理评析】 保护劳资双方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以本案为例谈劳资双方利益的平等保护 李国英 李亚丽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处理意见是:第三人应负有全部给付义务,因为其与被告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有义务向被告发放工资,并有权对被告进行管理、监督,双方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首先需要更正的是,即使被告与第三人的劳动合同成立,其形成的应该是劳动合同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因而不可能在被告于第三人之间产生劳动关系。首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虚假劳动合同,不产生劳动关系。无论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都必须以用工为前提,即具有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还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存在,具备《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七个必备条款。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间虽然存在一个名为“劳动合同”书面约定,但该所谓的劳动合同中,缺乏关于劳动关系的基本条款,就连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提供劳动和支付工资这一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最基本的内容都没有,约定的内容都是有关采石厂对王世祥负有代发工资、进行劳动教育等义务,没有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要的管理权责。可见,法院对第三人采石厂与被告王世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认定是准确的。其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包括三方主体: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其基本特征是: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工作条件;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单位的服务内容和用工单位给付的报酬,这里的报酬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以及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依照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劳动,并对其进行指示和监督;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具有临时性,派遣单位一般以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身份提供有偿劳动力服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则不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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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案例研究(民事卷)(第2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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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案例甚为经典,许多案例虽然似曾相识,但解释却非常到位,值得细细拜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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