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

255  

内容概要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管理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
1.国有企业将自己承建的工程分包给自己职工,该职工招用的临时工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工程周边没有设置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而导致伤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
第九条【监管部门及职责】
2.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是否合法
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
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各自效力如何确定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宣传】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支持发展】
第十五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条件】
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5.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职责时,应如何处理
第十八条【资金投入】
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没有履行好保证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7.生产经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由施工方负责”协议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生产经营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条【知识能力的要求】
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10.新进矿的职工应当接受怎样的培训方可独立工作
……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五十六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第五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第五十九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第2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解与配套 PDF格式下载



还不错,就是纸张不太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