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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办案指南(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页数:

310  

字数:

262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不仅需要对国家赔偿相关法律问题深入理解,更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协调。为了进一步理解贯彻国家赔偿法、深入探讨国家赔偿工作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等七大单位,共同编写了《国家赔偿办案指南》(全年2辑)。该指南的编写,聚集了七大部门国家赔偿工作的核心力量,旨在通过这样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指导各级各部门国家赔偿工作,促进国家赔偿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功能。
  《国家赔偿办案指南》及时刊登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请示案件及答复,重大新型疑难案例评析、国家赔偿理论与实务研究,国家赔偿调研分析报告,地方国家赔偿工作动态等内容,设有“政策导航”、“法规集萃”、“理解与适用”、“请示与答复”、“案例研究”、“理论与实务争鸣”、“调查与分析”、“域外撷英”“地方工作动态”等栏目,每辑25万字左右。《国家赔偿办案指南》集中反映了七大部门对于国家赔偿工作的重要政策、观点、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对各级各部门国家赔偿工作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对从事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专家学者也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作者简介

  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公安部法制局、司法部法制司、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编

书籍目录

【政策导航】
  创新和完善国家赔偿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国家赔偿工作新局面——在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江必新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其他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信息反馈机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权威解读】
 行政强制与司法审查十大焦点问题/杨临萍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杨临萍 胡仕浩 苏戈
【本刊特稿】
 损害救济与和谐复归视野下的纠纷解决——论国家赔偿协商调解机制/杨临萍杨磊
 准确理解适用国家赔偿司法解释推动司法保护人权事业不断进步/胡仕浩
【理论研究】
 刑事拘留赔偿案件的审查问题/白雅丽徐超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探析/刘海红
 浅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影响/李光
 浅议国家赔偿法上的追偿追责问题/初立秀
【专题探讨】
 论国家赔偿中的举证责任/苏戈 梁清
 论刑事赔偿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何君 李昕
【案例评析】
 从一起非法扣押欠条案看国家赔偿案件中对财产性权益的保护/贾力
 司法警察在保卫机关安全工作中致人伤害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戴朝玲王小纯
 恶意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审查识别/赵英伟
【裁判文书选登】
 卜新光申请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我国台湾地区经验介绍】
 冤狱赔偿、国家赔偿与特别牺牲——简评释字第号/林三钦
【工作动态】
 上海市闵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国家赔偿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附录】
 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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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办案指南(2011年第2辑)》对于各级国家机关做好国家赔偿工作,对于广大律师、法学院校的师生和普通民众学习、研究、应用国家赔偿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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