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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式法规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18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律师办案,还是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学生考试、科研论文等,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解释。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也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甚至是法律的内在缺陷,因此,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关系,既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功,也是一条有效的捷径。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教学科研中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推出了“学习式法规”丛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快速地自我学习和精通具体的法律知识。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
第二条 【政体】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
第五条 【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六条 【公有制与分配原则】
第七条 【国有经济】
第八条 【集体经济】
第九条 【自然资源】
第十条 【土地制度】
第十一条 【非公有经济】
第十二条 【公共财产不可侵犯】
第十三条 【保护私有财产】
第十四条 【生产、积累与消费】
第十五条 【市场经济】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
第十八条 【外资经济】
第十九条 【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科技事业】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关联法规
学习案例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十条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第十一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于宪法的修改案、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第十四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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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习式法规》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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