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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一本通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页数:

304  

内容概要

  《保险法一本通(第3版)》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并且《保险法一本通(第3版)》还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

书籍目录

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第八条【分业经营原则】第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及其主体】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效力】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解除】第十六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保险人说明义务】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内容】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第二十条【保险合同变更】第二十一条【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第二十三条【理赔】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通知】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第二十七条【保险欺诈】第二十八条【再保险】第二十九条【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人身保险利益】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禁止】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三十八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确定】第四十条【受益顺序及份额】第四十一条【受益人变更】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第四十三条【受益权丧失】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处理】第四十五条【免于赔付情形】第四十六条【禁止追偿】……第三章 保险公司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 保险业务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27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28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29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第30条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1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第32条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第33条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34条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35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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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本通(第3版)》以主体法条为序,逐条穿插相关联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并在相关规定前总结出所附相关规定的主要内容,方便读者查阅。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本通(第3版)》还辅之以日常生活中生动的小例子,以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本通(第3版)》由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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