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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律师咨询热线

蔡菁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蔡菁  

页数:

245  

字数:

328000  

内容概要

婚姻家庭天堂会起风暴?你可曾想过作为丈夫和妻子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夫妻,你是否意识到自己肩负的重任?作为长辈——父母、公婆、岳父母……当小两口发生矛盾,你又如何对待?当你的家庭出现裂痕,你又用什么方法弥补?作为同辈和晚辈——兄弟姐妹、儿女、子孙,是否想过自己不仅要享受应得的权利,还要履行应尽的义务?
幸福的婚姻、家庭总是相同的,不幸的婚姻、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婚姻法的规定无法保证每个婚姻、家庭的幸福,但是,它却为不幸的婚姻、家庭中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指明了消除不幸的途径。希望《婚姻家庭法律常识律师咨询热线》的写作有益于此种愿望的实现。本书由蔡菁编著。

作者简介

蔡菁
中国作家协会江苏分会会员,中国通俗文艺研究会会员,大学法律系毕业,现任编辑、记者。
主要作品有:报告文学集“记者采访三部曲”《心灵的窗口——一个记者的采访手记》《太阳下的梦——一个记者的采访思索》《绿色的天堂——一个记者的采访启迪》;散文集《清风颂》;报告文学集《警魂》;长篇报告文学《透视家庭暴力》;专著《打官司》《打婚姻家庭官司》《打房地产官司》《打经济官司》《打知识产权官司》《打继承官司》《打劳动争议官司》《打不正当竞争官司》《打二审官司》《打胜官司的诀窍与技巧》《百姓打官司300问》《索赔》《青少年安全防范手册》《家庭律师》《婚姻律师》等。共计900万字,30多种书。
其作品曾多次获奖,并且入选《中国大案记实》《中国优秀编辑记者获奖作品选》,编辑的《法制长廊》受到广泛好评。曾荣获江苏省普法先进个人,传记入《中国当代著名编辑记者传集》《中国专家大辞典》。

书籍目录

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婚姻法是什么样的法律,它调解什么关系?
2.《婚姻法》都有哪些原则性的规定?
3.《婚姻法》对于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婚外恋等行为管不管?
4.对家庭暴力《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5.对重处重婚行为《婚姻法》是怎样规定的?
6.《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制度和原则是什么?
7.家务事外人能否管?
8.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有哪些?
9.怎样全面理解《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
10.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吗?
11.实行一夫一妻制有哪些真正的含义?
12.通奸是否属于犯罪?
13.什么叫非法同居,应当怎样处理?
14.确立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什么意义?
15.我国妇女享有什么政治权利?
16.法律对妇女享有文化教育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17.《婚姻法》对丈夫不照顾生病的妻子管不管?
18.怎样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
19.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20.妇女享有什么人身权利?
2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哪些权利?
22.“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说法错在哪里?
23.在《婚姻法》中规定的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有哪些?
24.少年儿童享有什么合法权益?
25.在《婚姻法》中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有哪些?
26.如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7.如何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8.实行计划生育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
二、违反婚姻家庭法律的救助措施
三、结婚
四、家庭关系
五、离婚
六、婚姻法最新规定热点问答

章节摘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可以视为完成或基本完成。  所以说,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在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出于某种原因不能维持生活时,父母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负担其生活费用或给予一定的帮助。  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自愿给予经济帮助,法律并不干预。但是成年子女如果身患重病并尚未结婚、不能独立生活,父母仍要负担抚养义务。  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可以要求他们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括:  1.生活费,即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方面所必要的费用。  2.医疗费,即用于未成年子女在生病时医治的费用。  3.教育费,即未成年子女在接受文化教育方面的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和其他的学习费用。  父母拒不给付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2.溺婴、弃婴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经常听说,社会上有人溺婴、弃婴,请问:他们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溺婴,不仅仅指父母溺杀自己的婴儿,父母杀死自己的婴儿的行为都属于溺婴,包括将婴儿扼死、勒死、活埋、闷死、饿死或父母遗弃婴儿致使其死亡的行为等,都称为溺婴。  弃婴,是指父母对自己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将其遗弃、拒绝抚养的违法行为。  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从子女出生之对开始,不论男婴、女婴,不论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残疾,父母都有义务予以抚养,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婴和弃婴。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溺婴属于情节较轻的杀人罪,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弃婴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如属于虐待,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60条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婴儿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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