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张敏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张敏  

页数:

193  

内容概要

张敏编著的《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主要研究信托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义务的问题,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分别以“谨慎投资者规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回应了这一命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及在我国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本土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最后提出了导入该制度的具体举措。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第一章分析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一般理论。文章将受托人的投资权定位为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之一,以此为理论基点,进一步探讨了投资权的基本内涵,以及受托人享有投资权的两大原因:信托财产增值的需要;专家理财的优势。接着,在明晰一些国家受托人的投资权之后,总结出将信托基金用于投资,既是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但是行使投资权时,受托人须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然后,该章深入剖析了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投资义务的三个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是现实经济原因;受托人谨慎投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福祉;谨慎义务可约束受托人的投资权,防止滥权行为的出现。
那么,谨慎投资义务是如何体现到各国信托法中的呢?本论文分如下两章来论述。
第二章指出了英美法系信托法用谨慎投资者规则来回应受托人行使投资权须谨慎的要求。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受托人应当像一个谨慎投资者处理自身事务一样投资信托财产。一般来说,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符合谨慎标准的,受托人个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最早的谨慎投资标准是“法定名录”规则,发端于英国,在早期确实起到了信托本金保值的作用,但随之显露出投资方法僵化和投资标的保守等缺陷。英国信托法虽屡经更替,但改革后的《
1961
年受托人投资法》仍受制于“法定名录”规则,直至《2000年受托人法》采纳投资组合理论后才摆脱该规则的束缚。就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而言,美国信托法经历了从“法定名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者规则
”的演进过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理论源泉和精髓,《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集大成者。
第三章探讨了大陆法系信托法所采纳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简称为“善管义务”)的行为标准一般是: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其所在的社会阶层一般所要求达到的注意或谨慎程度。善管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一般性义务,可以具体化为“分别管理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等。
两大法系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分别以“谨慎投资者”和“善良管理人”为参照主体,大陆法系善管义务的规定与英美法系谨慎投资义务的考量要素之间类似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只有它们两者之间的动态有机结合,才可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
第四章总结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时的民事责任。受托人因违反信托的投资行为,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兼具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责任的复合性质。本文进而指出了受托人对受益人原则上应承担有限责任,对与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一般应承担无限责任。
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和评析,就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导入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但还存在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等缺陷。有鉴于此,要实现我国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必须借鉴英美信托法中行之有效的操作标准,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我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作者简介

  张敏,男,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曾在《环球法律评论》和《东方法学》等诸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过国家社科基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课题研究工作,曾有数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书籍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分析
三、课题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概述
第一节 信托与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
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二、受托人及其管理处分权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一、信托受托人的投资权
二、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三、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负有谨慎投资义务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
二、社会根源:关系投资者福祉
三、权利监控:约束权利的行使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法系中的演绎
第一节 法定名录规则
一、法定名录规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二、法定名录规则下受托人的投资原则
三、法定名录规则中的投资标的范围
第二节 谨慎投资者规则
一、雏形:谨慎人规则
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他山之石
三、《统一谨慎投资者法》: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巅峰之作
四、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策略
第三节 对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定性与评价
一、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性质
二、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特点
三、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优缺点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解析
第一节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性质
二、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解析
第二节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的具体要求
一、分离独立信托财产
二、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
三、亲自管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清算时的善管人之注意义务
第三节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表现特征
一、投资比例
二、投资对象
三、投资行为
第四章 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第一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一、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二、防范受托人滥用投资权
第二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信托与契约的关系
二、信托违反的复合性质
第三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一、受托人的责任概述
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三、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四、受益人的撤销权
五、几个特别问题
第五章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导入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制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立法状况
一、三部基本法律中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二、两部《信托法》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规范
四、中央企业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谨慎投资规范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规定
第二节 我国信托法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缺陷
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
二、受托人的投资权易被委托人的调整权架空
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容易导致滥权
四、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撤销权有待细化
五、受托人转委托的责任过重
六、受托人无限责任的适用情形过窄
七、缺少预防违约和降低风险的规定
八、多头监管成效有待商榷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设想
一、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二、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三、完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外围性举措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章节摘录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利益的冲突表现为信托当事人就信托财产享有的自由投资权,以及信托当事人的自由支配权与第三人权利的矛盾。“就受托人角度而言,信托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所有权与利益的分离,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能力,进而实现信托目的。所以信托法赋予受托人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除个别情况外,受托人无需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示。但是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公司型受托人出现后,受托人极易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和市场地位,为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效率价值的追求促使现代受托人的投资权得以扩张,而受托人投资权扩张实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进一步拓展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自由支配权,提高信托的效率;另一方面,受托人不当投资信托财产行为的发生频率可能更高,进而损害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如何设定受托人的投资权及对其行使投资权进行有效的监控是各国信托法制关注的重点。“科学地确定受托人从事以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合理标准,既可以保证信托财产能够参与投资获取一定收益,又能预防投资的不合理风险,避免对信托财产安全的根本性否定。”如果投资权一旦过于抽象,运用时势必极度扩张外延而无所不包,结果往往就是权利的滥用。因此,对受托人行使投资权的限制或者约束,自然落入信托法学专家的研究范畴。  从法律经济学上来讲,如果法律对受托人的投资权规定得不完善,可能出现的结局是无法形成一个良性的委托理财的社会环境。因为受托人的投资权失去必要的法律限制,那么受托人势必考虑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将以最低的注意标准处理信托事务,因为这样做对受托人而言,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又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从另一方面来讲,“如果法律未能科学规定受托人尽职后的免责条款,则受托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将无限地追求信托财产的收益,始终认为受托人的行为合格”,这样就容易导致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纷争,最终将危及信托投资制度的良性发展。  信托当事人个人自由权利的分配关系到信托制度的利益平衡,对信托当事人权利的分配也体现了各国信托法制的价值取向,有的国家为了追求安全的目标,赋予委托人和受益人较大的权利,限制了受托人的权利(尤其是我国),却导致了效率的大大降低,不利于信托目的的实现。   ……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研究 PDF格式下载



作者文笔晦涩难懂。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