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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法律与管理专刊

龙卫球 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龙卫球 主编  

页数:

336  

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通过集中这一领域的研究力量,对于国内、国际的航空航天法律与管理的理论与
实践做一个立于现阶段的较为透彻的整理,同时展开一些急迫的专题研究,并在一些个别的或
者系统的方面提供急需的国内国际法律与政策机制的建设方案。本刊既有资料性的,又有理论
性的,也有建设性的,为典型的三合一。编者期望本刊能以其规模效应和质量品牌对中国航空
航天法律与管理的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希望本刊有助于教育、科研和其他实务部门的工作
。总之,更多地为我国争取空间利益与资源,更好地维护我国在空间的战略利益,是中国每一
个航空航天人的使命,也是本刊追求的最终目标。

书籍目录

本期特别策划:中美航空国际政策对话
专题研讨:航空航天立法
龙卫球
中国航空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李乾贵
美国航空法立法模式对中国航空法立法的借鉴
陈金良
加强航空法制建设促进通用航空发展
杨彩霞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尹玉海
中国国家空间立法思路之浅见
李居迁
我国空间立法问题探析
高国柱
中国航天活动的立法保障与未来展望
专论与书评
赵云
试论中国的空间物项出口管制制度:新时代的机遇与挑战
李寿平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国际空间合作
刘美芳袁文婧
基于价值网络的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创新模型
方玉红沈映春
基于市场结构的我国军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董正强韩霞
委托一代理关系下政府扶持大飞机产业发展研究
胡象明吴杨萌
美国航空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胡庆江张园
民用航空产业补贴国际比较及我国大飞机补贴策略
任丙强曹庆萍
美国宇航工业协会(AIA):治理结构、职能及其借鉴
杨立华鲁春晓
中国航空应急管理困境解决的多元协作性治理模型
域外研究
Brian F.Havel
法律秩序之赞:对航空法律及政策中企业家精神的反思
Peter Harbison
日航破产重组对亚太航空业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Tanja Masson Zwaan
国际空间法的现有问题及发展前景
Joanne:Irene Gabrynowicz
《外空条约》与增进外空安全
Krishna R.Urs
签订了100余项航空服务自由化协议后的美国国际航空政策
韩钧
对Krishna R.Urs先生主题报告的回应
李斌
评布瑞恩·哈维尔教授的新作:《超越天空开放:国际航空运输的新体制》
高国柱
具有国际一流研究水准的外空法专著:评赵云的《外空商业化和外
空法的新发展》
教学动态
空间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Tanja Masson zwaan教授在北航法学院的
讲座整理稿
航空航天法资料选编
主要的多边国际航空公约一览(国际民航运输部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航空的两种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航空的五种自由)
《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
《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非统一缔约承运人所办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
(《瓜达拉哈拉公约》)
《修改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
《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和
一九七一年三月八日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议定书修正
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修改经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议定书修正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
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四号议定书》
附:蒙特利尔协议
——关于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中的责任限额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附录
李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外层空间法研究所成立十周年贺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美国所感兴趣的其他开放天空的国家包括墨西哥,多米尼加共和国,南非,越南,俄罗斯和阿根廷。我们知道在协商时将面临一些挑战。超越开放天空我经常听到这样一个问题,在美国与超过100个航空合作伙伴达成开放天空协议后将会如何?确实,自我们与荷兰的第一个协议后,我们与我们的合作过已走过很长一段时间。开放天空协议已促进国际航空系统向世界三大航空联盟的改革——星空联盟、天合联盟以及寰宇一家——以及众多强大的独立空运企业,并为乘客,托运人及团体利益激烈竞争。但是开放天空协议的签订并不是我们与任意一国民用航空关系的终点。这些协议具有重要意义但不是最后的里程碑。一些经济学家乐于将贸易自由化与自行车相类比。当自行车向前行进时,保持它直立不是难事。但是一旦自行车停下来,它通常会倒下。这个比喻对航空自由化来说也同样适用。美国以及其在世界上的航空合作伙伴必须确保新的潜在阻碍,如停机坪的短缺、空域拥挤、噪音限制以及环境征费并不会削弱通过开放天空协议所取得的来之不易的自由化。我们在某些具体情形下也会制定区域性协议。我们已在欧洲开始此项进程。我们在美国和欧盟的开放天空协议中引入了“区域承运人”的概念。我们现在已与一些加勒比海地区的合作伙伴达成开放天空协议。在将来,或许更宜将具有跨国所有权及管理权的承运人或者”区域承运人”的概念作为与加勒比海地区国家区域性开放天空协议的一部分。最后,近些年有关放宽对空运企业外国投资的管理规定的讨论。的确,这是2010年3月与欧盟完成的开放天空协商第二阶段所讨论的话题。这些规定的任意修改都需经国会批准,美国立法要求外国投资者需拥有少于25%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在我们与哥伦比亚的协商中也讨论了投资事宜。哥伦比亚政府认识到在他们多山的国家中繁荣航空产业的重要性,因此鼓励外国对哥伦比亚相关产业的投资。从国内来说,这有利于哥伦比亚。针对哥伦比亚人民所关注的问题,我们向其解释了美国在适当情形下放弃所有权及管理权条款的政策。在上次国际民航组织大会上曾有一创新举动,即起草了《关于外国投资空运企业的多边公约》(MCFIA)。该公约的缔约国需同意放弃在其他缔约国内建立的空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条款。ICAO最近正研讨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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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航天法律与管理专刊(2011年第1卷)》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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