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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德]卡尔·施密特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德]卡尔·施密特  

页数:

113  

译者:

苏慧婕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卡尔·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木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矣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維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由所有其他的概念
不过,施密特的目的不只是阐明一种法学方法论
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联、换言之,法学思维模式的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巅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政权的法学新思维?或者两者最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 译者:苏慧婕

书籍目录

导读(蔡宗珍)
第一章 法学思维模式的区分
 一、规则模式或法规模式(规范论)与具体秩序模式
 二、决定模式(决断论)
 三、十九世纪的法实证论作为决断论思维与规范论思维的综合体
第二章 法学思维模式在法律史整体发展中的归类
 一、德国迄今的发展
 二、英国与法国的发展 
 三、德国法学的当代情势
第三章 结论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如果我们习惯在未厘清“法”与“秩序”的关系之前就使用“法秩序”这样的用语,那么我们也只不过是用了一种盛行于十九世纪、语意不清的复合字而已。有许多的概念连结——如“北一德意志”与“拉丁一美洲”等——生动地连结了两个同样极具内涵的时下概念。因此像“国家社会主义”(Nationalsozialismus)这样的字眼是必要的,因为它为“社会主义式的”与“国家主义”(或反之,“国家主义式的”与“社会主义”)两者间的撕扯和冲突较劲画上了休止符。然而,也有些字符串,无法做出概括性的统合,其作用只是一般化后的摇摆不定,或是不专业的模棱两可。“法秩序”这个字词和概念的连结,在今天已经不能算是好的字词连结,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模糊“规则”与“秩序”两种思维间的歧异。若——如同采取规范论的法学家理所当然认为的——“法秩序”中的“法”系指抽象的规范、规则或法律,那么在这种规范论式的法概念之下,所有的秩序就只会是一种单纯的象征,或只是规则和法律的加总。据此也就产生了一项教科书里著名的概念定义:(在规范论思维的支配之下)所有具体的秩序都会沦为法律规则,而一切的法和一切的秩序,也都只能被定义为类似于“法规则之象征”的概念。但从逻辑和语言上来看,“法秩序”这个字词组合其实可以从具体秩序的角度去理解,不必将法等同于“法规则”,而能从独立的“秩序”概念中去确定“法”的概念,从而克服规范论对法概念的过度影响,以及使法秩序流于法规则的不当转化。 在具体秩序的思维里,法学上的“秩序”并不是规则或规则的加总;反之,规则只是构成秩序的一部分,或只是秩序的一种手段。因此,规范和规则的思维,只是在法学任务与活动的完善整体中,从他处导引而来的,有限的一小部分。规范和规则无法创造秩序;它们只能在现存秩序的框架中、在现存秩序的基础上,拥有——效力规模较小,且独立无涉于事物状态的——某程度的管制功能而已。反之,纯粹规范论的特征则在于,(有别于决定及具体秩序的)规范和规则被加以孤立并绝对化。每一项规则、每一项法律规范,都规制了许多个案。这些规则立于个案以及具体情事之上;并因此以“规范”的身份,超越于具体的个案以及变化万端的事实情状与人类意志等单纯事实,去进行某程度的衡酌思考。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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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主义法哲学家卡尔施密特的一部小书,对二十世纪初叶德法英的法学思维进行了批判性分析。本书附有台湾学者的一篇长篇导读,细致地分析了施密特的思维最终如何走向了极权主义。


施密特,德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褒贬不一,但其书还是很有深度的。


法学经典 值得拜读


法律人有别于其他人的主要标志,就是对等一件事情,其首先进行的是法律思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分析和思考问题。


只是在那里空喊几句口号,对法治建设而言,有害无益,理解法治,遵循其思维规律,这是真正要做的,也是过去做得不够好的地方,本书是好书。


这本书是卡尔,施米特的名著,是这个学期老师开的书单之一,买回来还没有细读。书不是很厚,字较大,手感很好,只是这么厚的书,配以这么大的字有为了增加页码之嫌。


没有耐心也可以读完,书不错,纸质也很舒服


书很好,有些抽象,需要多读才能懂。


好极了 ,很喜欢的书


好书,应该不用多说了吧


很薄,有些不值


还未读,整体看着还不错


对法律人来说应该有帮助!


相当理论深度。需戒浮戒躁,细心研读!


知道为什么。


作者在书中提出并分析了规范论、具体秩序思维、决断论等三种法学思维的模式。

作者指出规范与秩序理论必须建立在社会条件“正常”的环境下,对于社会变化的反应相对静止与僵化,在社会出现巨大变革的情况下,难以论证法的合理性。而决断论的优势在于绝对的权威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对于法律进行调整,确立适应变革的新的秩序。

本书的导读中指出作者的理论有为纳粹政权服务的企图。可以看出,对于本书的思考难以超越意识形态判断。当前,意识形态理论已经通过教育深深植入一切批判思想中,任何理论都可以被各种意识形态选择和利用。但是我认为本书对于法学思维的阐述仍有很多有益的地方,理解和思考作者的理论,而不是急于做意识形态的批判,可能更有益于避免狂热的悲剧。


施密特,危险的心灵,一种不一样的视角吧。


施密特的著作,还是应该认真看看的,


研究法学思维,比较少见的一本


纸质似乎不是多好


不太清楚这本书是否是正版书,因为在阅读的过程中不仅发现了许多错别字,还有很多不太通的地方,我感觉不是自己的问题,因为不仅我自己读不通而且我同学也说好像有错误。请给与答复。


写了赚积分的啊啊 啊啊啊


行间距设置的太宽了,看的不舒服。


这才是很薄很薄的一本书,太贵了!


书很薄,但是非常有价值。


作者在书中提出并分析了规范论、具体秩序思维、决断论等三种法学思维的模式。作者指出规范与秩序理论必须建立在社会条件“正常”的环境下,对于社会变化的反应相对静止与僵化,在社会出现巨大变革的情况下,难以论证法的合理性。而决断论的优势在于绝对的权威可以根据社会变化对于法律进行调整,确立适应变革的新的秩序。本书的导读中指出作者的理论有为纳粹政权服务的企图。可以看出,对于本书的思考难以超越意识形态判断。当前,意识形态理论已经通过教育深深植入一切批判思想中,任何理论都可以被各种意识形态选择和利用。但是我认为本书对于法学思维的阐述仍有很多有益的地方,理解和思考作者的理论,而不是急于做意识形态的批判,可能更有益于避免狂热的悲剧。


以前只卡尔.施密特是宪法大家,没想到他在法律思维方面也颇有造诣,他结合德国的法治国发展历程,清晰地勾勒出秩序性思维经过规范法论,发展到决断性思维的思维模式转变,论证严谨,观点鲜明,处处能感受到作者深厚的哲学底蕴,虽一直结合国家的政治体制在讲,但又不显得艰涩乏味,读者颇有酣畅淋漓之感。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施密特所倡导的秩序性思维有为当时的纳粹秩序辩护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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