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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

江必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江必新  

页数:

316  

内容概要

  国之强,强于法制;法制之善,善于理性。完善民事诉讼法,核心在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性构建;而要进行理性构建,必须首先弄清其制度逻辑。本书是一位审判实务工作者对民事诉讼法制的期许,是一位法学理论研究者对制度理性的体悟,也是一位法治主义者对诸多前沿问题的“思”与“辨”。

作者简介

  江必新,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修订:战略规划与制度设计
 第二章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第三章 修改《民事诉讼法》要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第四章 社会矛盾的化解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第五章 通过正当程序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六章 民事立案制度之改良
 第七章 审前程序的功能再造
 第八章 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再完善
 第十章 裁判效力制度之重建
 第十一章 示范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建构
 第十二章 在基层法院建立民事上诉程序的构想
 第十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之若干构想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救济机制之完善
 第十五章 民事复审程序类型化研究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六章 完善民事执行程序应关注的十个问题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八、法的安定性及司法裁判稳定性与有错必纠的关系 法的安定性及司法裁判稳定性与有错必究的关系主要涉及再审制度的问题。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事实上是法安定性的组成部分。法治国家要坚守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维护法的安定性,而裁判稳定性是法安定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日本三月章教授认为:“正义的要求和法的安定性的要求,往往反映出法律对立的一面。”“程序法则毫无疑问将维护和贯彻判决的结果,顺应法的安定性要求作为一大特点。”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裁判可以反言覆语、朝令夕改,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法的安定性可言。强调裁判的稳定性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法院或判决的权威,最重要的是要维护法的安定性。而法安定性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生产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和安定性。但是维护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另一面是:如果判决有问题,是不是还要维护它的安定性呢?有问题的案件是不是都不能改变呢?相反,是不是只要有问题的案件都可以改呢?这就涉及到裁判合正义性和法安定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这对关系非常困难。因为只要法院裁判是不正义的,从理论上就要恢复正义。但是改变裁判会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社会关系的紊乱,这里就涉及两种价值的平衡问题。“法的安定性”和“有错必纠”这两个价值对我们的法治社会都非常重要,对我们和谐、稳定的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协调这两种价值,笔者认为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仍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是在诉讼活动中,要正确理解这两个原则。一要正确全面理解实事求是原则。什么叫“实事”,什么叫“是”?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全面关照所有的相关事实,既看到法安定性的重要性,又看到合正义性的重要性,才是实事求是。全面评估这两个方面的利弊得失,从中间找出一个“是”,才是一个正确的取向。二要正确理解有错必纠。只要是错的原则上都应该纠正,但是不同性质的错误应该采取不同的纠正方式。有的错误必须通过改变原来的判决来纠正;有的仅仅是程序违法,实体上完全没有问题,可以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官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如果要当事人重新进入诉讼程序,再一次付出沉重的代价和成本,最后在实体上却毫无所得,没有太多意义。所以笔者认为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但是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 2.对于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或者对实体权益产生影响的裁判错误,一定要纠正。除非通过其他途径,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适当补偿或者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权益。 3.对于轻微的程序瑕疵,只要不影响实体权益,应该通过案外补偿、对法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批判教育以及非推翻原裁判的其他方式来纠正。 4.对实体权益有轻微损害,但如果改变原裁判对社会和其他当事人产生的损害大于对当事人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裁判也不应轻易改变。当然,对当事人的损害应当通过其他途径来救济。 九、强制权的应用与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保护关系 民事诉讼是用公权力解决私人争端的过程。要使诉讼顺利进行,必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确保权利得到最终实现。强制权的应用必然要以牺牲或限制、制约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权益为代价。这就涉及强制权应用的限度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正确处理这对关系,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凡是对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剥夺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官不得擅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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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再修改之思辨》完善民事诉讼法,核心在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理性构建。而要进行理性构建,必须首先弄清其制度逻辑。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期,在法律体系形成期针对无法可依状况提出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思路难以为继,走出一条科学立法新道路,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丰富立法的正当性含量,势在必行。第二,如果说制度化水平是治理成熟度的重要尺度,那么,科学化水平就是文明度的重要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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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哲学意味的一本书,解释了一些民事诉讼法的其所以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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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司法界专业人士的眼光,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深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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