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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注解与配套6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

199  

内容概要

丛书第二版以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指引,对各主体法律及其配套规定的立改废情况予以全面体现,完整梳理集中清理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不但反映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也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最佳文本。同时,第二版还在第一版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第二版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方式]
  1.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措施?
  2.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执行?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第三条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4.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金融审慎监管措施有哪些?
 第四条 [法定原则]
  5.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第五条 [适当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 [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 [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6.相对人对哪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配套法规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释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本法维持了行政机关执行和申请法院执行的体制。 配套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行政处罚法》第51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注解 设定行政强制,涉及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界限,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拟立法设定行政强制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所谓论证会,就是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从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供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参考。听证会是指起草单位主持,由行政机关和公民参加,对拟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 配套 《行政许可法》第19条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评价制度】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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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注解与配套(第2版)》围绕行政强制法,对相关领域做提纲挈领的说明,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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