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研究
2012-3
中国法制出版社
杨建广,郭天武 主编
382
本书旨在总结归纳近年来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经验,展示第二届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会的会议成果,研究探索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的改革路径。全书共分为三部分:
实验教学改革本部分收录了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部分实验教师、实验教学一线教辅人员撰写的文章,对法学实验教学在高校的开展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与探索。
年会论文集萃本部分辑录了2011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会”的优秀论文成果,涵盖多位国内知名法学实验教学专家的作品。
学生项日成果本部分整理收录了中山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首届学生创新型法学实验项目的研究成果,以期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学生参与实验教学与研究的最新范本与研究模式。
杨建广,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教育部“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工程——刑事诉讼法学”项目负责人,日本创价大学访问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法治系统工程等方面的教学、研发与推广。
代表性著作有《法治系统工程》、《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通论》等。曾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学术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多篇,并完成了主持法案起草和法律软件开发的项目。
郭天武,安徽蒙城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当代港澳》杂志副主编,兼任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已出版《保释制度研究》等专著五部,并在《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香港基本法实施问题研究”等项目四项,曾获广东省首届社会科学论文大赛二等奖。
一、实验教学改革
让人迷茫的中国法学教育
境界与修炼——重温霍姆斯《法律的道路》
地方立法实验教学模式探索
《刑法学》课程设置与教学改革研究
刑法学实验教学改革探析——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导
商事仲裁法问题教学模式的开展
迈向“以实践中司法文书的形成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司法文书课程实验教学模式改革研究报告
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大以及在中国
劳动法实践教学与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个案选择与分析过程
法律信仰与现实的协调和冲突——实践中的发现与体会
试论科学证据在法学实验教学中的运用
二、年会论文集萃
法学实验教学及其实现
警务综合性试验教学课题化管理模式探索——以四川警察学院警务综合性实验教学管理为例
高等法学院校证据技术实验教学的探索和实践
西北政法大学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
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实践与探索研究
法学实验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可行性研究
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研究
论公安大学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创新设计
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与体系构造——以湘潭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为例的说明和构想
法医学在我院本科公安专业实验教学改革中的尝试
企业法务校内仿真实习教学研究
公安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色探索
刑事技术模块课程实践教学设计研究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新理念和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实践性教学实验班项目为例
法律实务模拟教学系统的分析
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优化配置
模拟法庭教学理论基础及实训流程探讨
法学实验教学系统化刍议
法律谈判课程之我见
三、学生项目成果
商业标识的知名度证明实验——法律实验在司法中的具体运用
商业标识的混淆证明实验——法律实验在我国司法的一个尝试
法学实验室管理系统研发项目
侦查程序业务应用系统设计与教学实验
法学典型案例教学——模拟李庄案件的庭审过程
XSTR复合扩增体系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研究
诉讼服饰道具观摩馆在法学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教师着重于传授刑法学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则及其理解与运用。虽然偶尔一些老师会运用其他的一些先进理论或现实案例来充实刑法教学的内容,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方式,但是由于教学课时的限制、教学任务的压力、设备条件的限制和教师本身研究方向的过于细化和单向度等原因,难以为开发学生思维提供更多的帮助。在学科划分越来越细的情况下,很多教学内容存在着重复的问题,这不仅仅浪费资源,而且打压学生学习的激情。而刑法的教学更局限于刑法典规范,无法融汇社会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知识原理,甚至连刑事政策学、犯罪学、侦查学等与刑法紧密相关的学科也没有涉及,使学生无法真正洞悉刑法规则的形成和犯罪现象的本质。在教学成果上,则存在着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的情况。很多毕业生在进入公检法机关之后发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件进行研讨时,往往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甚至毫无用武之地。这里不仅存在学校学习静化的知识具有局限性,且自己运用现有资源主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践能力在大学学习中没有得到充分挖掘,进而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二)主流刑法学教学改革路向的困境 我们可以看到,为了改变上述的一些法学教育的缺陷,之后又出现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这些新的教学方式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实践能力以及教学效果都有很好的帮助。但是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这些方式都难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1.由于刑法本身是最严厉的法律,其规制对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律师的会见权尚且很难得到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学生要亲身体验案件在司法过程中的发展,真正地接触到案件当事人以及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变得相对于其他的学科更加困难。学生专业能力的薄弱、司法制度的欠缺、教师精力的限制等问题使得在刑法学领域贯彻法律诊所课程也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严格和刑事案件自身的特性以及对当事人的人身影响的巨大,使得参与的学生冒了巨大的风险。在中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在此期间也难以获得保障。由于往往只是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家属,对案件事实真相单方性和片面性,以及刑事证据的缺失性和碎片性,使得刑事案件的法律诊所式教育也极易流为一种简单的法律咨询,而无法真正触及刑法立、改、废的过程,以及刑事司法的程序和博弈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