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联规定
2012-5
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254
214000
本系列丛书特别针对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与适用的需要,突出对于重点法律文件的注释解读与应用扩展。多元化的注释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以及对法律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等,并且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点融入条文应用中。为读者学习适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最便捷的途径。
法律要点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版权页: 第二,需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领域中的公司章程的专门规定。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出台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外上市的公司,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台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二是,修改公司章程须特别决议。 应用10 公司章程的重要意义何在 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各项重大制度作出的具体安排和规定,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赋予了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的自由权利,可以使得公司在经济活动中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创造财富,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公司法》在修订之前,对于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较为有限,没有将过多的权利下放给公司股东,允许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本框架下作出更多的变通性规定。但《公司法》修订之后,在公司章程方面的变化是,很多法条增加了这样的除外规定——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变化赋予了公司章程这部“公司宪法”更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自行对公司运行制度、三大机构的架构及股权比例等事项作出更为多元化的约定,只要这样的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体现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性,其完全可以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可以说是典型的当事人或社团自治行为或契约行为。 应用11 哪些公司章程的“除外规定”为有效规定 这个问题其实是在探究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法具有公法和私法两种特性,早前受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公司法呈现出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法立法开始注重公司法的自治性,赋予股东利用公司章程解决股东之间问题的权利,但是这就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悖时,其效力如何的问题。 首先,按照权利法定的原则,只有在公司法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公司章程才能够做出公司法以外的特别规定。其次,如果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章程可以除外规定的权利,则公司章程作出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也并非一定无效,此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判断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简单的判断原则就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强制性规定,则公司章程不能作出与之相悖的规定,如果是任意性规则,则股东有权做出与之不同的安排。 应用12 慎重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国家司法公权力介入当事人的自治领域的程度和力度,慎重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不要轻易认定无效。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认定公司自治的效力。只有对于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健全、交易安全的问题,诸如控制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而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干预,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2007年5月30日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没有在用,开了公司应该研究下相关法律才对
内容详实 相关法条齐全 解读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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