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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7出版)
出版时间:

201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288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最新升级版)》编写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劳动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劳动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最新升级版)》物美价廉。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年8月27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备例 (2008年9月18日) 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995年5月10日) 实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1995年4月27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1994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2010年1月20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009年1月1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1995年8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9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2010年3月1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20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6日)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年5月12日)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1月1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2008年9月18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工伤认定办法 (2010年12月31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目)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2003年9月23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年9月28日) 失业保险条例 (1999年1月22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年10月1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9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28日)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五条(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工不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工满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补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合法协商)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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