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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

郭明龙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郭明龙  

页数:

351  

字数:

279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精品文库: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的作者是郭明龙。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精品文库: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法保护》作者丰张构建个人信息权利,并与知识产权共同构成“信息权利”。并选取了其最为擅长也最为重要的侵权法角度,关注的问题包括个人信息权利私法定性、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对权利客体的重新解释、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平衡,等等。

作者简介

郭明龙,山东临沂人,分别在西南政法大学、大连海习‘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本科毕业后曾于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现供职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曾于2008年9月至12月受邀作为访问学人到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已在《法商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各一项。主要学术兴趣在侵权责任法、信息法、人格权法、物权法等。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个人信息作为民法保护之客体
第二章 个人信息权利配置之经济分析
笫三章 个人信息权利二元利益保护模式
第四章 个人信息权利侵权法保护之构成要件
第五章 个人信息权利的侵权救济方式
结语: 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个人信息权商品化的条件 有用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供给属性,使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商品性紧密结合,信息的供需结合——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在市场供需中实现信息的价值,从而创造社会的财富。个人信息也不例外。 个人信息之所以成为商品,按照经济学原理,是因为它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人信息应当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某个方面的需求。比如,用于决策的信息可以减少不确定性,用于商品营销的个人信息可以从芸芸众生中找出自己的潜在客户,用于商业广告的信息可以吸引某一部分受众将代言人的人格与商品相联系,产生购买意愿,有些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娱乐需要,还有些可以满足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二,个人信息具有价值,微观经济学上认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价格,个人信息非常繁杂,出现信息爆炸,而信息的效用必须通过有序化才能实现,有序地能够消除“不确定性”的个人信息是稀缺的,所以个人信息具有价值。第三,个人信息权利中的经济利益私有,是交换的前提,并因此获得了交换价值。市场参与者总能够获得某些其他市场参加者所没有的或者目前还没有的个人信息,通过法律规定赋予个人信息私有权特征。 从历史上看,个人信息权利作为一种商品出现,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构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个人信息权利并非天然是商品,它只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具备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如:市场参与者数目增大,信息离散性增加,交易者迫切需要通过身份识别以消除不确定性,在信息搜寻成本较少的情况下找到自己的交易或交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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