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票据法原理
2012-8
中国法制出版社
李绍章
218
256000
票据是现代经济领域中最为常用的词汇,但是人们在日常社会中所使用的“票据”一词,并不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人们通常把用来证明一定事实或者设定一定权利而作成某种凭证如发票、车船票、收据等称为票据。
《中国票据法原理》分总论和分论两部分,结合票据实务和票据理论对我国的票据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体现了作者李绍章独到的见解。主要介绍了票据行为、票据权利、汇票、本票与支票等内容。
上篇 总论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一)票据的意义
(二)票据的性质
(三)票据的种类
(四)票据的功能
二、票据法
(一)票据法的意义
(二)票据法的特性
(三)票据立法
(四)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意义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外在特征
(二)票据行为的内在特征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
(一)票据行为性质的学说
(二)票据行为是单方行为
四、票据行为的类型
(一)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
(二)基本票据行为与附属票据行为
(三)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
五、票据行为的要件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六、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票据代理的意义
(二)票据代理的要件
(三)票据代理的效力
七、票据行为的瑕疵
(一)票据伪造
(二)票据变造
八、票据行为的留白
(一)空白票据的意义
(二)空白票据的效力
九、票据行为的解释
(一)票据行为解释的意义
(二)票据行为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第三章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意义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二)票据权利的特征
(三)票据权利的类型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三、票据抗辩
(一)票据抗辩的意义
(二)票据抗辩的内容
(三)票据抗辩的限制
四、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的丧失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五、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票据时效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
下篇 分论
第四章 汇票
一、汇票的意义
(一)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三)汇票的种类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意义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三、汇票的背书
(一)背书的意义
(二)背书的种类
(三)背书的记载事项
(四)背书的效力
(五)背书的连续
四、汇票的承兑
(一)承兑的意义
(二)承兑的原则及砖定
(三)承兑的记载事项
(四)承兑的程序
(五)承兑的效力
五、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意义
(二)保证的记载事项
(三)保证的效力
六、汇票的付款
(一)付款的意义
(二)付款的程序
(三)付款的效力
七、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意义
(二)追索权的行使
(三)追索权的效力
(四)追索权的丧失
第五章 本票与支票
一、本票
(一)本票的意义
(二)本票的种类
(三)本票的出票规则
(四)本票的见票规则
(五)本票的付款规则
(六)本票对汇票法律规则的准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意义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规则
(四)支票的禁止透支规则
(五)支票的留白规则
(六)支票的付款规则
(七)支票对汇票法律规则的准用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书目
版权页: 2.票据法的概念 从以上关于票据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解析来看,简而言之,票据法就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含义上来理解,票据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票据法,是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或商法典中的“票据”编章、有关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广义上的票据法,则是指调整票据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除了票据专门立法以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公证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的一切规定。本书所指的票据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特性 票据法的性质如何,要根据票据法的比较对象来确定。如果将票据法与民法相比较,则票据法具有技术性与强行性两大性质。一方面,票据法为商事法中具有高度技术性之法,其中许多条款是技术性规定,例如关于票据严格要式之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之规定、关于背书连续之规定等,都是立法者根据票据本身的特定规律性专门设计的结果,从而达到便于当事人认识票据、使用票据、实现票据权利以及确保票据流通之目的。可以说,票据法规范相比民法规范来说,较少受本国或者本民族思想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影响;另一方面,票据法中,从票据的种类、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的款式直至票据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等规定,大都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余地较小。 如果将票据法与其他商事部门法相比较,票据法又有自身的工具法特性。因为技术性、强行性不仅为票据法所独有,诸如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商事部门法也具有此类特性。因此,本书认为,考察票据法的特性,可以从与民法以及商事法中其他部门法的比较角度进行探索。从与民法的比较方面来看,如果说民事诸部门法具有民事性,那么,作为商事法的票据法则具有商事性;从与商事法中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方面来看,如果说票据法有其鲜明特性,那么,工具性即为其显著特征。因此,票据法在性质上是商事工具法,借票据这一商事工具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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