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
2012-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617
651000
《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第2版)》涵盖综合、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发包、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工程造价与结算、从业资格、执法监督十类138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9个常用合同范本。
一、综合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城乡规划法(节录)
二、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发包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
三、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四、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五、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六、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七、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八、工程造价与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九、从业资格
注册建筑师条例
十、执法监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版权页: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补充]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 [监管收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适用范围特别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工程特别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建筑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范本(第2版)》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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