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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私法进程

柳经纬 柳经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3-4  

出版社:

柳经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

柳经纬  

内容概要

《当代中国私法进程》采取专题形式,从立法、司法解释、公众参与、学术研究、法人制度、土地权利以及法律借鉴等方面,力图较为系统地梳理1978年以来中国私法(秩序)兴起和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当代中国私法进程》认为,当代中国私法的进步无疑是显著的,私法制度的构建、私法精神的弘扬、私法理论的发展,都表现出不俗的成绩。然而,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私权又是脆弱的,私法的未来也是令人担忧的。私法的未来并不取决于私法制度(立法)构建得如何完善,而取决于已有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遵守,私权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取决于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更有赖于体制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前行。

作者简介

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科研处处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著作:《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合著,199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合著,2003)、《医患关系法论》(合著,2004)、《当代中国民事立法问题》(2005)、《感悟民法》(2006)、《当代中国债权立法问题研究》(2009)、《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主编,2009)、《当代中国民法学的理论转型》(201O)、《房地产法制专题研究》(2011)等。

书籍目录

一、当代中国私法进程导论 二、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事立法 三、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商事立法 四、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司法解释 五、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公众参与 六、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民法学 七、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法人制度 八、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中的土地权利制度 九、当代中国私法进程与对西方私法的借鉴 十、附录:当代中国私法进程大事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以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例,首先,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条例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第3条),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第11条);其次,社会团体法人成立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以及注销,均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第19—21条);再次,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第31条)。这就是说,社会团体法人从“生”到“死”均纳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范围。为了明确政府监管的职责,条例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明确了它们的监管职责。该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第28条)。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登记机关的监督职责是: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27条)。 除了双重管理体制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认可了其他国家机关对社会团体法人的监管权力。该条例第34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显然不是指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而是其他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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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私法进程》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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