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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江必新 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江必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2出版)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江必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2出版)  

作者:

江必新 主编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历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代表性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等十余部:合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问题研究》等四十余部;参与编写教材《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二十余部:并在《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据合法性(代序)——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答记者问 谈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和亮点(代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解释》制定工作大事记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庭外调查核实是履行审判职权的必然要求,但也是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这一调查权的运用需要受到严格适用条件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有疑问的”,合议庭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为进一步贯彻立法的这一原则规定,本条及《解释》相关规定从庭外调查权的启动、调查方式、证据采信等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具体而言: 1.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首先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而非径直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程序。如前所述,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较为特殊的程序,基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启动。因此,如果法庭对于证据有疑问,可以通过要求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的方式消除疑问,查证核实证据的,则没有必要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程序。 2.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无法补充证据或者不能作出说明,抑或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证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设立庭外调查核实程序的宗旨在于弥补控辩双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庭外调查核实中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原则上,为了保证法官的中立地位,也为了确保法庭审理的效率,庭外核实的证据范围限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出示的证据,法官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启动庭外调查核实。特别是,法庭一般不应依职权做有利于控方的庭外调查。当法庭对控方提出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公诉人也有义务向法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此种情况下,如果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庭外调查,则容易使得法庭偏离居中裁判的角色并充当追诉犯罪的公诉角色,容易遭致公众的合理怀疑。相反,如果对证明被告人构成自首、坦白、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有疑问,可以要求控辩双方补充材料或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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