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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与中国保险问题(第二辑)

孟龙 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

孟龙 编  

页数:

326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是文明古国,很多东西都是中国人首先发明创造的,然后流传到世界各地,为人类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我们也吸纳了许多世界文明的成果,并且从中受益,推动了中华文明的发展进程。  中国的现代保险制度和电灯一样,一开始都是舶来品。今天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离不开电灯了,而保险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中国当代保险史上,最具深刻和深远影响的重大事件应该是21世纪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从此以后,中国保险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积极变革,保险发展和保险监管都取得了空前的进步,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保险业离世界更近了,机遇更多了,挑战更大了。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我们不仅要睁开眼睛看世界,而且要睁大眼睛关注和观察世界。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我们必须用世界眼光发现自己的问题、思考自己的问题、解决自己的问题。  也是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我有幸结识了一群充满朝气,聪敏好学,并且对中国保险问题很感兴趣的年轻人。他们不再满足于教科书上的概念和定义,也不再满足于就事论事,而是试图以一种开阔的国际视野来审视中国保险业突出的现实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际视野与中国保险问题”之第2辑,阐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不可回避的几个最基本问题。具体内容包括“寿险投资的证券化问题研究”“论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全面风险管理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现代股票投资理念浅析”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孟龙,经济学博士。从事金融、保险监管实践与教学二十余年。出版专著《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1995)、《金融监管国际化》(1999)、《醒梦斋随笔》(2002)、《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述要》(2003)、《中国保险监管国际化问题研究》(2004,博士论文)、《中国古代名家经济思想文抄》(2006)、《深圳保险业科学发展问题研究》(2007,博士后研究报告)、《险道》(2008)。在《金融研究》、《国际金融研究》、《保险研究》、《经济要参》、《中国金融》、《经济日报》、《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等报刊发表文章百余篇。主编《保险中介制度比较》、《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指引》。  参与编撰(译)《中华金融辞库》、《国际金融百科全书》、《保险学》、《国际保险学》、《保险原理与实务》、《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等多部著作。

书籍目录

关于建立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 1.关于监管目标问题 2.关于监管机构问题 3.关于监管方式问题 4.关于对不良机构的纠正与惩戒问题寿险投资的证券化问题研究 1.引言 2.寿险投资证券化的趋势及原因分析 3.寿险投资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4.寿险投资证券化中的投资策略问题 5.中国寿险投资证券化的环境分析和现实选择论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 1.绪论 2.道德风险的需求方管理之费用分担制 3。道德风险的需求方管理之医疗服务使用监测 4.道德风险的供给方管理:管理式医疗的启示 5.我国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控制问题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1.企业年金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2.企业年金制度国际比较 3.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4.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建议全面风险管理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 1.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2.财产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概述 3.ERM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的启示现代股票投资理念浅析 1.有效市场理论和证券投资理念 2.资本市场理论和消极投资管理策略 3.积极投资管理策略 4.有关争论

章节摘录

  也许有人会提出,没有将保护监管对象即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的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目标,是否公平?此问看似合理,其实不然。事实上,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的,即使是一个高度透明的企业,消费者也难以对它了如指掌,而且也没有这个义务,事实上也无法实现。不知情的需求者与知情的供给者之间的交易,显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不对称”。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既要维持公平,但又不可能强行要求需求者必须掌握其本来就无法得到的信息,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供给者必须忘却其本来就已经掌握的信息。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规定-些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  那么,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由谁来维护呢?问答很简单,应当由其自己依法维护。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独立商业人格,法律法规对其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它们也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团体和个人如果侵犯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也能够依法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平等民事主体侵权,受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约束;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部门等部门侵权或行政行为不当,受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约束。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拥有自己的专业人才、法律顾问和相当的财力、物力。严格地讲,在法制经济环境中,一个没有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意识和能力的企业,是没有生存和发展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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