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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李朝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8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

李朝晖  

页数:

247  

前言

  一研究的缘起  2001年《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使个人信用征信问题走入笔者的视野,也使笔者开始研究征信问题。  征信的对象是信用。信用,尤其个人信用,是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观念之一。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孔子、孟子、墨子、管子等各家思想的“信义为本”的价值信用观就已形成,《吕氏春秋》更对信用作了精辟的概括:“君臣不信,则百姓诽谤,社会不宁。处官不信,则少不畏长,贵贱相轻。赏罚不信,则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则离散忧怨,不能相亲。百工不信,则器械苦伪,丹漆不贞。夫可与为始,可与为终,可与尊通,可与卑穷者,其惟信乎!”它强调,人不论在什么位置,扮演什么角色,都要以信为本,无信则无以立身,无信则无秩序。今天我们还常常讲“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反映了信用是传统道德中为人处世的根本准则,社会交往的基本要求。但是个人信用征信却是全新的课题,今天我们提出建立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有多方面的原因。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危机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来我们期望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美好景象,社会上反而出现了信用危机和信任危机。这种危机最初集中于商业和金融领域,在商业领域主要表现为违约、毁约、恶意骗约逐步漫延,虚假广告、不实承诺满天飞,假冒伪劣充斥市场,各种经济欺诈层出不穷,债务拖欠普遍而严重;在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拖欠贷款、恶意骗贷、逃废债务等行为。这些行为和现象的大量存在使市场秩序受到极大破坏,带来了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信用危机。一些守法者的经营如履薄冰,守法成本越来越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表现得淋漓尽致,守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的判断,我国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7900亿元之多。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信用危机逐渐蔓延到了百姓生活。日常生活中普遍出现信任危机,传销坑害的就是亲友,亲友之间赖账的越来越多,互助互爱的行为因为诈骗者的各种陷阱而在生活中日渐稀少,人们甚至对问路者也产生了极高的警惕,出现了社会道德的倒退现象。因此,我国目前存在的信用危机,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并在社会上造成了“守信吃亏论”、“失信无碍论”等各种“失信有理”的理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和影响社会和谐的毒瘤。  之所以会出现信用危机和信任危机,是因为我国是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情况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去在经济领域,由行政手段衔接企业间、个人间以及企业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在生活领域,绝大多数人是“单位人”,单位对人的制约十分有效,因此当时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展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也就不足为怪。而随着人们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以及人口的快速流动,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已经凸现出来,人们之间天然的联系和约束作用消失。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仅仅依靠宣传和教育,依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进行自我约束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依靠法律和失信惩戒机制来督促个人讲信用越来越重要。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充分开发利用个人信用资源,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的需要  传统信用观念约束作用的消失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观念中提到的信用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信用,本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市场逐利过程中渐渐被忽视。而我们今天正在建立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所指的信用是能够直接带来经济价值的信用。在现代法制下的个人信用,与经济利益紧密相联,是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信用。个人信用状况良好的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能享受各种各样的便利。目前在个人信用制度完善的发达国家,由于消费信贷非常普及,一个信用良好的个人,在购买住房、汽车,甚至家具、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及教育等方面,都可以通过贷款解决融资问题,从而使个人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也得到了许多在没有信用的情况下不可能得到的便利;而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仅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对其发放贷款,甚至那些实行后付费的公共服务,如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因此,在这些国家,信用意味着机会,信用本身的价值是无限的,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人不在意自己的信用,这样经济和社会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在我国,尽管目前社会各界都强烈呼吁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但绝大多数人只看到信用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价值,强调信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和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这几年才逐步受到重视。但事实上,信用的经济价值,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应用,但信用的经济价值只是在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层面应用较充分,而在个人信用方面则应用较少。从国家信用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发行国债。企业信用方面,各种授信活动日益活跃,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得到了较多的银行授信。但与此同时,社会整体中的个人信用资源却触及较少,呈现国民负债畸形结构。一方面,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时间闲置、浪费;另一方面,负债高度集中于政府和少数大企业,给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稳定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开拓个人信用资源意义深远。  事实上,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立工作态度最积极的也是银行。银行作为信用的授信机构,需要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为其信用业务发展提供支撑。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主要是在银行系统的推进下开始建立的,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而负责深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运作的鹏元资信有限公司也是由人民银行深圳中心牵头、深圳市各商业银行参与下建立起来的;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所属的上海资信公司,其主要成员也是金融机构。事实表明,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资源的挖掘,而要开拓个人信用资源,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估系统必不可少。  著名史学家黄仁宇先生结合资本主义的发展史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必须承认它有超越国界的技术性格……可归纳于三点:资金广泛的流通、经理人才不顾人身关系的雇用……技术上之支持因素通盘使用……以上三个条件全靠信用。”目前信用市场最发达的美国,其近30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个人消费的增长,而这种增长是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基础上的。2001年,美国个人消费支出在GDP支出中所占份额为70%,而个人消费支出中,各种信用形式的消费支出占48%。建立在个人信用制度基础上的消费信贷不仅刺激了经济的增长,消费信贷也直接提高了美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福利。  相比之下,我国最近20多年虽然实现了经济长时期的快速增长,近年也大力提倡信用消费以扩大内需,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还很不完善,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一方面诚实守信者的个人信用资源得不到社会尤其是银行的承认;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信用资料,银行难以对个人信贷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管理。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已处于明显的升级阶段,对价值较高的住房、汽车、通信设备和教育、休闲旅游等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已具备了大规模发展信用消费的客观条件,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给予广大消费者进行信用消费的机会,并不断提升个人消费意识和消费结构。  3?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马克思指出:“信用制度加速了生产力的物质上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大大提高商品流通的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投资总量扩大,消费总效应增加,并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和信用风险的规避,从而使信用体系的机能得以有效发挥。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不断完善,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加入WTO后,全方位的国际竞争将在我国市场上展开,我国企业也将在国际市场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制度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客观上看,中国信用危机加大了经济增长的边际成本,降低了经济效率。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从总体上看,个人信用对一个国家竞争力的影响不如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那么明显,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却能直接影响企业信用,是一个国家信用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如果没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配合,有些方面的制约作用就会大大削弱。例如,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破产逃债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不完善导致破产企业负责人个人无须付出代价;又如,许多行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也是因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没有建立,使其在违法之后在市场上仍有立足之地。可以说,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和秩序的维护、各项税费的征收以及整个社会的安稳运行,都需要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不断以各种方式、在不同层面上参与经济活动,这些都需要有强有力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支持并进行规范。因此,我们必须以改善我国信用环境为目标,通过改善信用环境这一现代市场经济最主要和最核心的软环境,从多方面影响和决定我国市场经济硬环境的发展和演变,实现我国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尽管我国已经开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但个人信用征信涉及征信机构的设置、征信的原则、征信信息的范围、征信信息的开放、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信息系统安全、个人权利保护、相关监管机构及监管手段等法律问题,这些都有待厘清,并使得征信立法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国内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从信用管理角度的研究著作有一些,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的研究著作也有一些,而直接对征信活动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几乎没有。本书的目的在于通过系统研究主要征信国家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提出法律建议。  二本书的主要内容  个人信用征信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包括征信机构的设置、征信信息的开放、征信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使用范围、信息系统安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相关监管等。其中征信机构设置、征信监管制度是征信行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而信息主体权利保护则是许多问题的核心。同时这些问题又相互交织互有影响,如征信信息的范围、信用信息使用范围、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征信机构的性质、政府监管的价值取向和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程度;征信信息的开放虽然取决于公共部门信息公开程度和非公共部门的竞争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隐私权保护程度。这些问题的法律取向最终都体现在其立法之中,形成特定的征信立法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涉及的这些法律问题,一些征信国家已有成熟经验,因此我国建立完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必须学习借鉴征信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所谓的征信国家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有关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我们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制度的具体情况、基本特征、形成背景、运作情况,以掌握相关立法的国际动向,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解决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征信模式、征信立法体系、征信监管体系和个人信息保护这几个主要问题相互关联相互影响,都受不同的法律传统和立法理念的影响,并因此形成了不同征信模式下不同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以及不同立法体系、监管体系下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因此,本书从研究国外各征信国家的个人信用征信发展轨迹入手,着重研究这些国家征信机构、征信立法、征信监管的特点及其背景原因,以及个人权利保护法律的共同趋势和不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议。全书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研究不同征信模式的产生发展过程和特征,并进行比较。第二章主要对不同征信模式国家的征信立法进行研究,总结不同征信模式下不同立法理念对具体立法的影响。第三章主要研究不同征信模式和立法理念下的不同征信监管体系及其特征。第四章研究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国际趋势以及各国有关规定,明确征信中个人信息主体保护的核心问题、基本原则、信息主体主要权利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第五章完善对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思考,在分析研究我国征信机构设置、征信数据开放、征信监管、征信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三主要概念的界定  关于“征信”的含义。从中文字面意思看,征信,就是信用信息征集;个人信用征信就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征信的英文是“CreditChecking”或者“CreditInvestigation”,意为信用调查。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征信不是随意的主体对他人个人信用的征集或调查,而是特指专门从事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对包括履约能力、守信度、守法性等在内的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并整理、归类、分析、存档,以便提供给需要依此做出判断的人的一系列活动。征信的最初功能是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约束市场交易各方的行为,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的困扰,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但今天,征信的功能已经扩展到求学、就业申请、协助政府执法司法等领域,可以用于了解和核对信息主体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许多人将利用征信信息从事信用评估或评级、信用保理、商账追收等活动也说成是征信活动,这是不准确的。笔者认为,利用信用报告或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级或评估的活动可以作为征信的一部分,因为目前有不少国家的征信机构也直接提供信用评估或评级服务,而且其产品的目标与信用报告的目标是一致的,许多信用报告使用机构也直接依据评估或评级结果做出决定,信用评级或评估已经成为征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用保理、商账追收等增值服务显然不同,它们实际上只是利用征信产品的行为。  关于“个人信息”等相关概念的含义。个人信息指任何关于能够识别特定个人主体的具体状况的信息。“个人信息”一词在有的国家称为“个人数据”、“个人情报”、“个人资料”。欧盟各国基本上用“PersonalData”,一般译为“个人数据”;我国香港地区译为“个人资料”;日本等国使用“个人情报”一词,译为英文一般用“PersonalInformation”;我国国内一般翻译为“个人信息”;我国台湾地区对“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两个概念都使用,一般认为个人数据文件指储存于一定媒介的个人资料集合。实际上这四个概念含义基本相同。美国与其他国家不同,它一般使用消费者信息(ConsumerInformation),但这一概念有时也指消费者信用信息。此外,“隐私”一词即“Privacy”,有时也表示个人信息。本书使用的基本概念是个人信息,但在论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时,会使用这些国家的习惯用法。

内容概要

  征信在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征信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和规范化势在必行。本书从研究各征信国家的个人征信发展轨迹入手,着重研究这些国家征信机构、监管、立法的特点以及背景原因,以及个人权利保护法律的共同趋势和不同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征信制度建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议。

作者简介

  李朝晖,福建省福州市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1995年以来在深圳市社会科学院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副研究员、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民商法,最近几年对征信法律问题有较多研究,已发表相关论文5篇。
  主持和参与了9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和深圳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参与了30多项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调研课题。曾出版专著《证券市场法律监管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0)。参与多部著作的编撰,并在《法学评论》、《学术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试析土地投机行为的法律对策》、《民间秩序的重建》、《个人信用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个人信用制度与隐私权的保护》等40多篇学术论文.参与完成数十份调研报告。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个人信用征信模式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 第二节 欧陆国家公共征信模式 第三节 日本行业协会征信模式 第四节 不同模式的比较 小结第二章 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 第二节 欧盟国家个人信用征信立法体系 第三节 日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体系第三章 征信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征信监管体系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信监管体系 第三节 日本征信监管体系第四章 征信中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 第二节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信息主体的具体权利 第四节 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制度第五章 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思考 第一节 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 第三节 征信监管机构问题 第四节 完善我国征信立法的思考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个人信用征信模式比较研究  个人信用征信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国法律的传统差异等多方面原因,各国形成了各异的征信机构组织形式、运行方式、规则体系和监管体系。从各国征信体系的基本特征看,它们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私营征信机构为主体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及分散监管模式,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一种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公共征信模式及集中监管体系,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是典型代表;还有一种是以银行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征信模式(互助式征信模式)及与之相应的独特的监管体系,日本是这种征信模式的主要代表。  第一节 美国市场化征信模式  所谓市场化征信模式,也称市场主导型征信模式、民营征信模式、私营征信模式,是指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是按市场化模式构建的,其中美国的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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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征信市场研究的书不多,好书更是稀缺。
工作原因买了这本书,内容比较一般,对中外征信市场的情况作了一定的介绍,但是对根性的东西分析的不够,特别是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明显觉得作者功力有限。
不过作为了解征信市场入门级普及教材还是可以的。


作为参考书使用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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