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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

李林 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

李林 编  

页数:

597  

前言

故宫北侧,景山东麓,一座静谧的院落。蕴藉当年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辉煌与典雅的土地上,流淌着中国法律理论的潺潺清泉,燃烧着法治思想的不息火焰。多年来,尤其是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代代法律学者在这里辛勤劳作,各领风骚,用他们的心血和智慧,谱写了许多可以载入史册的不朽篇章。为了记载和激扬法治学问,推动法治,继往开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立“中国法治论坛”系列丛书。一方面,重新出版最近20余年来有重要文献价值的论文集,如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草新宪法以及法律阶级性等问题的专项讨论,90年代初以来关于人权、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司法改革、WTO与中国法、环境保护、反酷刑、死刑存废等问题的专项讨论;另一方面,陆续编辑出版今后有足够学术含量和价值、比较成熟的国际国内相关研究项目和会议的论文集。

内容概要

  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了“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六十年”理论研讨会。来自全国的专家学者围绕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法治建设与中国国情,法治建设与中国模式、法学发展的中国特色、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前瞻等专题进行了热烈研讨。《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是此次研讨会论文的精华荟萃,内中颇多真知灼见。书中的基本观点和重要史料,对于反思60年新中国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发展历程、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和特点,对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国法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历史回顾 新中国人权60年郭道晖 新中国立法60年李林 新中国法学教育60年:回顾与反思霍宪丹 从“有法必依”到“宪法法律至上”刘海年 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回顾和展望罗耀培 新中国律师业60年五个发展阶段的理性思考王公义 在合与分之间:中国法理学60年反思朱景文 新中国民族法学发展60年回顾与前瞻吴大华王飞 新中国行政法制建设60年的发展脉络和阶段特点莫于川 新中国司法建设60年熊秋红8 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60年周汉华苏苗罕 中国刑法学60年刘仁文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变迁李勇第二部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特色、中国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干问题探讨戴玉忠 依法执政与既有执政体制的形成原因的探讨张恒山 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60年的基本经验蒋熙辉 从依附于人到自主发展——中国法律的发展道路之一邱本 董必武的人民政权观与人民法制观杨瑞广 彭真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蔡定剑 徘徊在自治与开放之间——回顾和总结60年法治建设的一个视角冉井富 失落的维辛斯基?——对法律意志说的检讨史大晓 新中国的立法发展与经验教训陈根发 30年来经济特区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以立法问题为视角和中心陈俊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及启示张庆福黎中 “公民”概念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发展莫纪宏 新中国宪法权利理论发展评述——以方法论为视角翟国强 和谐社会的基本权利及其保护张莉 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起兴嬗变席月民 新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和实践王可菊 民间社会在国际国内法治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兼论“Civil society”的译法 赵建文第三部分 新中国法治与法学的未来发展 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与法理学的未来使命——从全球治理视角出发王晨光鞠成伟 近世以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内在逻辑及其超越支振锋 法学与中国作为政治文明大国的崛起蒋立山 公共领域的当代发展取向及其公民文化孕育功能马长山 重构中国刑事法体系论纲屈学武 中国司法的模式:问题与改革侯猛 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伦朝平 从项目环境法治到区域环境法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之创新和发展常纪文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评我国首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柳华文 人性尊严在宪法中的内涵、属性及功能 ——社会转型时期人性尊严的宪法学诠释韩德强 我国的选举法修改与选举制度改革崔英楠 我国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矫治措施存在的问题、改革历程及其出路孙春雨 社会变迁中的司法功能——以新中国成立60年来司法功能发展为视角程琥 坚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与规范刑事司法裁量权的关系王琼 中国法学教育的当下困境及其展望冀祥德 天津法学教育的沿革与趋势肖强 中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韩勇 新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刘敬东 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综述刘小妹

章节摘录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常委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把享有国家立法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进一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有权修改现行法律中已经不适用的条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无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4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行政立法职权包括: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审查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的各部部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法令和国务院的决议、命令,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据统计,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79年,包括各种意见、办法、命令、决议、决定、通知、报告、答复、办法等在内的中央立法共1115件,年均42件,地方因无立法权所以记录为零。①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强有力地保证了中央对全国各项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但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阻碍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发展。(三)从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的立法体制中国1978年开始进行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变中央立法集权的被动状况,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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