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研究
2011-1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柳华文
257
人口贩运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今天又死灰复燃,呈现严峻态势。作者认为,《研究:以人权法为视角》既是打击跨国犯罪的武器,更是促进人权保护的根据。议定书自2010年起对我国生效。实施议定书,需要进一步修订国内立法,建立和完善反拐工作机制。作者强调,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加强社会建设,实现软法之治是实施议定书、加强反拐工作的新趋势。在这方面,我国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的经验,包括我国云南的“龙乜模式”和“微博打拐”行动等具有启发意义。
柳华文法学博士,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秘书长。
1995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学位,2003年获北京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争端的解决等。先后在挪威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研究中心、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挪威科学与文学院等研究机构访学。曾主持欧盟项目“促进弱势儿童的权利保护”,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聘为2011—2015年“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项目专家。
在国内外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机制》(合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主编)、《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主编)等,译著《国际人权制度导论》等。
序
导言 反拐工作的新动向
第一章 人口贩运的历史脉络和代挑战
第二章 议定书的人权法基础
第三章 三位一体的立法架构和人口贩运的新定义
第四章 人口贩运被害人的保护
第五章 预防人口贩运的机制建设
第六章 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
第七章 中国与议定书
第八章 加强我国反拐工作的思考和展望
结语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写书》
附录二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英文版)
后记
封建时代的社会仍然承认、固化社会成员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农奴广泛存在,人口买卖属于合法,以娼妓等形式存在的性剥削大行其道。人口买卖的背后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比如,在中国的封建传统文化中,社会等级森严,即使在家庭当中,孝是一个主流价值观,它强调子女对于父母报恩、依附和服从;父系主导的家庭观念降低了对于女性地位的重视;祖先崇拜观念强调男孩作为传宗接代的代表的作用从而忽略女童;社会等级秩序和观念压抑着女童和非长子的男童的地位,而为了家族的更大利益,牺牲一个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是可以接受和允许的。传统中关于宇宙阴阳的哲学被纳入婚姻和家庭的观念之中,使社会等级(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等级)被认为是自然决定而非人为的结果。②这样,从家庭到社会,从观念到实践,从法律到习俗,都有对包括拐卖人口一类行为的纵容和宽宥。 在中国,根据马玉山先生的研究,从战国、秦汉以来,人口买卖的现象就已经相当普遍。遇到全国性的灾荒,政府往往公开下令,让无以自救的百姓出卖自己的亲生儿女。《汉书?食货志》里就有这样的记载:“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封建统治者中的各级官吏和地主阶级所需要的奴仆婢侍等人,大量的是通过人口市场购买来的。隋、唐、宋、元,以至明、清,都出现过封建社会的几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但在这些时期,人口买卖现象都极为盛行,而且是以公开的市场化的形式进行的。被买卖的人口首先是用于奴役性的劳动,其次有大量妇女被贩卖成为妓女,还有一些达官富室因为没有子嗣,而招买子嗣。③可以说,中国人口买卖的历史相当长,其中妇女、儿童是很大的受害群体,而基于收养子嗣的目的进行买卖的习俗至今仍有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