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习惯法
2012-7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叶英萍
219
249000
无
黎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关于黎族法制史既缺乏系统研究和文字记载,学界关注也很少。《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作者较长时期深入黎族聚居地区进行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对其进行了认真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很有新意,所总结的黎族法制的流变与规律性很有理论价值。 总之,从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角度来说,《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具有新资料、新内容、新结构和新观点的特点,是一部有价值的黎族法制史研究著作。
叶英萍,女,安徽庐江县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海南省第五届政协委员,海南省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多家省直机关、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法律顾问。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参加或主持国家级及省部级社科项目9项,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3部,参与编写教材2部。创办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并担任诊所指导教师。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材料
第三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黎族社会及其神灵崇拜、禁忌
第一节 自然秩序状态下的黎族社会
一 宋之前的黎族社会建制
二 封闭的海岛与优越的自然环境
三 原始的生产力水平
第二节 黎族的神灵崇拜与禁忌
一 频发的自然灾害
二 神灵崇拜
三 禁忌与占卜
四 习惯与习惯法
第三节 黎族的紧密型社会组织与权威
一 家庭与“合亩”
二 村、峒
三 黎族社会的权威
第二章 宋之前自治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一 婚姻制度
二 家庭制度
第二节 财产制度与民事交往
一 财产制度
二 民事交往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一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范围
二 黎族习惯法社会公共秩序的种类
三 黎族社会公共秩序的习惯法规则
第三章 宋以后中央政府统一法律秩序中的黎族习惯法
第一节 黎族地区被中央政府纳入统一法律秩序之中
一 中央政府对黎族人民的剿抚政策
二 黎族社会的分化
三 中央权威下的统一法律秩序
第二节 外部规范与内部习惯法共构的秩序
一 统一法律秩序下的黎族自治
二 共构秩序下的法律体系
三 国家法与黎族习惯法共构的法律秩序
第三节 土官制度及其传统权威的变化
一 土官制度的基本情况
二 土官权威的变化
第四节 习惯法秩序的变化与传承
一 婚姻家庭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二 民事习惯法秩序的变化
三 中央权威对某些传统禁忌和宗教的限制
第四章 黎族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第一节 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一 家庭基本结构
二 结婚、离婚与再婚
三 对通奸的处罚
第二节 财产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一 侵犯公共财产
二 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与恢复
三 对盗窃犯的审判与惩罚
第三节 侵害、惩治与秩序恢复
一 人身伤害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二 杀人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合亩内部以及合亩与合亩之间
二 峒内部协商
三 峒与峒之间协商
四 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与改进
一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
二 黎族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变化与改进
第五章 结论:法律秩序变迁中的黎族习惯法文化
第一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在法律秩序变迁中融入中华法文化
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二 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第二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基本特征
一 团体主义
二 平等互助
三 诚实守信
四 本分处事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中的秩序价值
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本体体现
二 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程序体现
三 对黎族习惯法价值秩序的尊重有利于黎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附:调研照片
后记
版权页: 插图: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与种族的繁衍直接相关,婚姻家庭也是习惯法产生的最初领域。排除部分国家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婚姻是被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 婚姻家庭制度目的在于制约人类两性关系和维系婚姻、构成家庭。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是人类社会的最小组织单位,因此,婚姻家庭制度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规范体系都不能忽视的领域,它是确保社会稳定和进行有序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婚姻、家庭的调整既是习惯法的基础内容,也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像黎族这样的生产力水平有限,生活居住范围相对窄小的民族,为了确保血脉传承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必然在发展中高度重视两性结合和家庭生活的相关问题,力图就该问题形成稳定的秩序,确保种族后代的顺利诞生与成长。根据对现有资料的整理可知,婚姻、家庭制度在黎族传统习惯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颇具特色。 在具体阐述黎族习惯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之前,有必要进行三点说明,以使研究的范围和角度更加明晰:第一,黎族的婚姻制度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具备相应特征,在同一个历史时期,虽然在不同的黎族聚居区域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内容上应当是接近的,其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追求也基本一致。 第二,依据人类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的观点,由于黎族生产力水平始终没有得到类似中原汉族那样的显著发展,因此,黎族在1950年之前,都没有完整地建立起父权制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与汉族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相比,黎族的婚姻家庭制度既在某些重大原则上与之高度契合,又有诸多方面的明显不同。第三,在与汉族在内的其他民族交往过程中,黎族传统习惯法中的不少规则秩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婚姻、家庭方面也是如此,但是有关恋爱自由、尊重妇女等核心价值观念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这既是黎族习惯法的优良传统,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而本节对黎族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将仅限于黎族自治状态下的传统习惯法领域。 一 婚姻制度 以阶级社会的婚姻制度为标准,婚姻制度一般包括结婚制度和离婚制度两个方面,在封建社会时期还包括了订婚制度。 以这一标准来审视黎族自治法秩序下的婚姻习惯法制度,可以看出其婚姻制度是相当完备且特色明显的。
黎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关于黎族法制史既缺乏系统研究和文字记载,学界关注也很少。《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作者较长时期深入黎族聚居地区进行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对其进行了认真的系统分析和研究。《黎族习惯法:从自治秩序到统一法律秩序》具有新资料、新内容、新结构和新观点的特点,是一部有价值韵黎族法制史研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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