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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业务丛书4

白泉民 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06-01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白泉民 编  

页数:

333  

内容概要

  监所检察工作三十多年探索积累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一是必须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政法工作及检察工作中心任务开展监所检察工作。二是必须准确把握监所检察工作定位,把着力点放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上。三是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四是必须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五是必须始终强化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所检察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监所检察实务推进了监所检察理论研究,实践出真知、灼见出成果。《监所检察业务丛书4:监所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收录了2006年以来有关减假保监督、羁押期限监督、监外执行监督、监所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见诸于国家级报刊的勰篇监所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成果暨文章,集荟合萃供各界阅参。

书籍目录

监所检察三十年回顾与展望(代序)减假保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的检察监督完善减刑假释监督制约机制新探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思考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减刑程序中检察参与机制的缺失与构建暂予监外执行若干争议问题研究羁押期限监督羁押制度的改革与立法完善关于超期羁押的法律思考和司法实践对策监外执行监督监外执行检察的内涵与特点刍议试论自由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监所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监所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监所检察权新论论我国检察权在刑事执行过程中的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刑罚执行监督机制论试论执行监督论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化改造研究刑罚执行监督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权的立法完善人性化的监狱管理与刑罚执行监督中国监狱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派驻监狱检察工作应妥善处理好十种关系……后记

章节摘录

  三、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切实有效的检察监督,既要积极探索驻监检察工作创新,也要大胆建言献策,推动减刑、假释制度创新,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一)驻监检察工作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创新工作模式  第一,要将目前减刑、假释只在个别环节进行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检察监督向前延伸到计分考核一开始,向后延伸到对假释后考验的监督,由个别环节监督拓展到全程监督  第二,要将目前对减刑、假释只在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在日常检察各个环节,重点了解掌握重点犯人的考核计分情况,核实监狱对罪犯的奖励、评选劳动积极分子的情况,拓宽犯人及其家属举报不公平不公正违法办理减刑、假释等违法问题的渠道,畅通犯人关于不服不予计分、记功、报请减刑、假释申诉的渠道。  第三,要将目前对减刑、假释的“软”监督转变为“硬”监督。要在计分、记功的真实性、合理性、公平性、公开度的层面上有理有据地指出问题。一旦提出不同意报请的建议,就要盯住不放,坚持到底,要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树立检察机关的权威,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要及时移送监狱纪检部门作党纪、政纪处理。  (二)要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减刑、假释制度创新  第一,修改假释制度。将“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法院认为其不需要执行完刑罚能够继续得到矫正的,可以假释缩小奖励制裁量假释的适用范围,增设有条件假释、法定假释、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等假释种类。原判刑罚执行1/2以上,实行奖励制裁量假释;原判刑罚执行2/3以上,实行奖励制有条件假释;原判刑罚执行3/4以上,实行法定假释;在完全假释前,可以实行一定期限的过渡性的日假释、半释放。赋予罪犯假释请求权,罪犯服完法定最低刑期,就取得请求假释的资格。  第二,将减刑与假释相衔接,即罪犯历次获得的减刑奖励刑期自动转换为该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缓冲适应期。这样既可以扩大假释的适用面,使刑法规定的假释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又可以保持惩罚与改造的对立统一。通过与假释的衔接,保持减刑的正当性,验证减刑的正确性,维护司法机关良好的司法形象和社会正义。  第三,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对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现反复的罪犯,根据其反复的具体情节撤销其已获减刑的一部或全部;对通过减刑提前获释,回归社会后再次故意犯罪的罪犯,撤销其前次服刑中获得的减刑,将所减刑期与后罪所判刑期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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