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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价值论

刘晓兵 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6  

出版社:

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

刘晓兵  

页数:

442  

内容概要

  刑事程序的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领域最具方法论意义的基本理论问题,《刑事程序价值论》对这一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全书共分为七章,在对刑事程序价值论的主要范畴进行明确界定的基础上,具体论及刑事程序的价值要素、价值构成、价值目标、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重建。其中,前四章主要涉及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理论,后三章则是以刑事程序价值基本理论为指导的实证分析。在后三章中,第五、六章是对我国刑事程序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第七章 则,是以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为基础的价值重建。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价值的基本涵义一、价值二、价值与经济价值三、价值与法律价值四、价值与客体的属性、功能、作用和意义第二节 刑事程序价值一、刑事程序价值的界定二、刑事程序价值的特征三、刑事程序价值与相关范畴的关系第三节 刑事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一、刑事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二、刑事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模式研究三、刑事程序价值与刑事诉讼职能研究第二章 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要素第一节 刑事程序价值的主体要素一、刑事程序价值主体的界定二、刑事程序价值主体的范围三、刑事程序价值主体的特征四、刑事程序价值主体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节 刑事程序价值的客体要素一、刑事程序价值客体的含义二、刑事程序价值客体的外延三、刑事程序价值客体的发展第三节 刑事程序价值的关系要素一、刑事程序价值关系的一般含义二、刑事程序价值关系的根源在于主体提出的价值需求三、刑事程序价值关系的基础在于客体提供的各种属性四、刑事程序价值关系的形成要求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达到一致第三章 刑事程序的价值构成第一节 刑事程序价值构成概述一、关于刑事程序价值构成的主要观点二、刑事程序价值构成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三、以刑事程序的不同属性为标准构建刑事程序价值体系第二节 刑事程序的目的价值一、程序理性二、程序正义三、程序人道第三节 刑事程序的工具价值一、刑事程序对实体事实的工具价值二、刑事程序对实体法律的工具价值三、刑事程序对实体结果的工具价值第四节 刑事程序的社会价值一、刑事程序的自由价值二、刑事程序的秩序价值三、刑事程序的安全价值第四章 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第一节 关于刑事程序价值目标的一般理论一、价值目标的含义二、刑事程序价值目标三、刑事程序价值目标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四、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体系第二节 实体真实:刑事程序的基础价值目标一、实体真实的含义二、实体真实是刑事程序的基础价值目标三、实体真实在我国刑事程序中的体现四、我国刑事程序在追求实体真实方面存在的不足五、实体真实的实现途径第三节 司法公正:刑事程序的根本价值目标一、司法公正的一般含义二、司法公正的过程层面——程序公正的标准三、司法公正的结果层面——实体公正的标准四、司法公正在我国刑事程序中的体现五、司法公正的实现途径第四节 诉讼效率:刑事程序的功利价值目标一、诉讼效率的一般含义二、诉讼效率是现代刑事程序的必然要求三、诉讼效率在我国刑事程序中的体现四、诉讼效率实现途径第五章 刑事程序的价值选择第一节 价值选择概述一、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前提——价值冲突二、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理念三、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标准四、刑事程序价值选择的方法五、确立一种新的价值选择方法——优位价值选择论第二节 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对立统一与价值选择一、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二、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对立三、关于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价值选择的不同观点四、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价值冲突的理想选择第三节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对立统一与价值选择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对立三、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价值选择的不同观点四、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价值冲突的理想选择第四节 实体真实与人权保障的对立统一与价值选择一、实体真实与人权保护的统一二、实体真实与人权保护的对立三、关于实体真实与人权保护之间价值选择的不同观点四、实体真实与人权保护之价值冲突的理想选择第六章 刑事程序的价值评价第一节 审判前程序的价值评价一、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主要环节二、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的价值目标三、我国审判前程序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我国审判前程序之价值目标的实现第二节 普通审判程序的价值评价一、我国普通审判程序的主要价值目标二、我国普通审判程序对程序公正的追求三、我国普通审判程序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四、我国普通审判程序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五、我国普通审判程序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立法建议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价值评价一、我国简易程序的运行机制二、我国简易程序的主要价值目标三、我国简易程序的最低价值标准四、我国简易程序的价值追求五、我国简易程序的价值实现第四节 救济程序的价值评价一、我国救济程序的价值目标二、我国救济程序对不同价值目标的追求三、我国救济程序在价值追求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对我国救济程序进行改造的立法建议第七章 刑事程序的价值重建第一节 关于我国刑事程序价值重建的理论分析一、对我国刑事程序进行价值重建的必要性二、对我国刑事程序进行价值重建的可能性三、对我国刑事程序进行价值重建的针对性——构建符合价值主体要求的刑事程序第二节 强化法官的价值主体地位一、法官价值主体地位的含义二、法官价值主体地位的客体化问题三、强化法官价值主体地位的措施四、保障法官价值主体地位的根本措施是政治体制改革第三节 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一、人的一般本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价值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价值主体地位的表现三、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价值主体地位的客体化问题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价值主体地位的措施第四节 确立被害人的价值主体地位一、被害人之价值主体地位的理论依据二、被害人价值主体地位客体化的主要表现三、确立被害人价值主体地位的主要措施四、确立被害人价值主体地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刑事程序价值是哲学价值在刑事程序领域的具体反映,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刑事程序”之间在需求和满足上的一致性,在主体方面它表现为一定的需要,在客体方面它则表现为一定的属性。在这里,价值的具体表现是客观的,是客体的内在的固有属性或功能,价值的客体是相对确定的,即刑事程序,主体是相对宽泛的,包括一切对刑事程序提出具体需要的“人”。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程序的价值主体也是确定的,即仅仅把刑事程序的价值主体定位于国家,这是极为不妥的。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一种国家活动,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取向,但这种诉讼活动所产生积极作用的影响对象决不仅限于国家,它还可以是各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作用方式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只要与刑事程序形成价值关系,就可以成为刑事程序的价值主体。  第一,刑事程序价值不等于它的有用性。如前所述,不少学者把价值定位于事物的有用性上,认为事物是否有价值关键要看它是否在某一方面对主体有用。就刑事程序而言,只要它能够满足特定主体的某种需要从而是有用的,它(相对于主体而言)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没有价值的。笔者对此不能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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