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学的基本范畴
2010-10
中国检察出版社
卢建平 编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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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经过单位推荐和人大任命等法定程序,我担任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挂职副检察长,主管调研工作。任职不久,即开始组织申请当年度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在高检院领导和检察理论研究所同仁们的支持下,海淀检察院顺利获得了《检察学的基本范畴》这个重点课题。当初这个课题因为其理论性强、研究难度大而几乎无人申请,而我牵头去拿这个课题,并非是我勇挑重担、敢于攻坚克难,而纯粹是应了“无知者无畏”的说法。虽然我常常戏言,我的大半辈子都是在学习法律、研究法律、教授法律,但对于检察学我完全是门外汉。
《检察学的基本范畴》共分六章。第一章绪论,主要研究检察学基本范畴的构成以及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域内外检察理论和检察学研究状况;可课题研究目标与方法。第二章本体论,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为核心,探讨检察权的性质、内容、功能,以及法律监督权与各项集体检察职能的关系。第三章主体论,研究检查权主体的归属、设置和最新发展。第四章运行论,重点关注检察权的行使与制约。第五章发展论,立足中国检查制度改革发展的历史背景,确立中国检察改革的路径和方式。第六章为附论。
卢建平,男,汉族,1963年12月出生,浙江桐庐人,197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3年考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1984年留学法国,1985年获法国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3月获法国法学博士学位,1988年回国参加工作,先后任教于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1996年获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2002年获得北京市五四奖章,2004年当选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5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出版著作、译作近30种,代表作为:《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刑事政策学》、《中国刑事政策研究》、《新刑法理论》、《比较犯罪学》等,在国内外发表文章200余篇。 学术兼职有:国际刑法学协会执行委员、副秘书长,国际犯罪学会理事,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序言第一章 绪论一、基本概念之界定(一)范畴及范畴体系的发展与构建(二)检察学基本范畴的构成二、研究状况(一)域内研究状况(二)域外研究状况三、研究目标(一)确定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二)构建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四、研究方法(一)哲学分析方法(二)语义分析方法(三)历史分析方法(四)比较分析方法(五)价值分析方法(六)逻辑分析方法第二章 本体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一、检察权的性质(一)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二)对各种观点的分析与评价(三)法律监督权: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二、检察权的内容(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权(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权(三)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内容三、检察权的功能(一)指控犯罪:检察权的本位性功能(二)保障民权:检察权的目的性功能(三)制约权力:检察权的本源性功能(四)守护法律:检察权的本质性功能四、法律监督权与各项具体检察职能的关系(一)职务犯罪侦查与法律监督(二)审查逮捕与法律监督(三)公诉与法律监督(四)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监督第三章 主体论——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或个人一、检察权主体的归属(一)理论争议——应然的主体(二)立法规定——实然的主体二、检察权主体的设置(一)纵向设置——内部关系(二)横向设置——外部关系三、检察权主体的新发展——主诉检察官(一)何谓主诉检察官(二)主诉检察官的职责(三)主诉检察官的办案理念(四)对主诉检察官的监督制约(五)主诉检察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六)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深化第四章 运行论——检察权的行使与制约一、检察权的行使原则(一)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二)检察一体原则(三)客观公正原则二、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一)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之内涵(二)对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三)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域外考察(四)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模式(五)我国现行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体系构架(六)我国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完善(七)我国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其完善第五章 发展论——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一、检察权的配置现状(一)域外视野中的检察体制权力配置(二)当前我国检察系统的权力配置二、当代中国的检察改革(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与现实意义(二)改革的原则与目标(三)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四)检察改革的路径和方式第六章 附论——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的基本范畴一、对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的历史考察(一)沙皇俄国时期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创制(二)沙皇俄国时期俄罗斯检察制度的发展(三)沙皇俄国时期检察制度的立法规范化二、对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的现状考察(一)当代俄罗斯检察立法与体制的演变(二)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理论的基本状况三、当代俄罗斯检察学基本范畴理论(一)对俄罗斯检察学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二)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理论的基石范畴——法律监督(三)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理论的基础范畴——检察权(四)当代俄罗斯检察学理论的基底范畴——检察官与检察机关及检察原则、检察业务等
2.本书的观点 在对我国学者目前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时,可以发现,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贫乏以及尚未形成统一话语,导致我国在建立系统、完整的范畴体系的研究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在研究检察学基本范畴及范畴体系时,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三点是:第一,一个学科确定范畴的方式和这个学科的方法紧密联系。第二,一个学科确定范畴或方法的路径应当是多元的,虽然多元化会受到时空上的相对的限制。第三,一个学科并非只能确定一个独一无二的范畴体系,而是可以发展出多样的范畴体系。其次,我们必须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检察学基本范畴?确立基本范畴的标准与原则是什么?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基本范畴之间是否具有层级性?学术界只有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与解释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理性、系统、科学的检察学学科体系。 我们在研究与解释这些问题时,首先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其次必须符合社会科学的最基本要求,即具有有用性。我们认为在对检察学范畴构成尚存在重大争论时,讨论检察学范畴的层级性以及确定哪个范畴是检察学核心范畴,意义并不大。当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对检察权进行深入研究。虽然学术界目前对检察权是否是检察学的核心范畴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可以肯定的是,检察权无疑是检察学的基本范畴之一。近年来,一些有影响的检察学专著都是以“检察权研究”命名的,例如,张智辉的《检察权研究》、石少侠的《检察权要论》、洪浩的《检察权论》、邓思清的《检察权研究》等。可见,检察权范畴在检察学范畴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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