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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编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8出版)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08出版)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编  

页数:

324  

内容概要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7集)》一书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辑的定期连续出版物,自1999年第1集出版以来至今已出版15集,并从2003年开始每年固定出版两集。书中的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上万件抗诉案件中精选而出,编选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形式改变了原审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使用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案件。每一案例主要按照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理由及再审结果和点评的编排模式,生动、完整地再现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全过程,以简练、准确的叙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看法和争点,并配以论理充分、有理有据的点评.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7集)》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书籍目录

民事·合同纠纷 1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恒康双鹤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抗诉案 2陈淑清、刘春燕诉阚美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3安徽饭店有限公司诉合肥天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营纠纷抗诉案 4刘飞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 5西宁市房地产集团房屋置换有限公司诉兰州科技外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6黄山市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蓓芳、张武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抗诉案 7宁波东港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任晓萍、朱秋芬、徐志明、宁波保税区秋盛国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8曾凡钢诉许献忠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9朱文峰诉宁波市鄞州灵丽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抗诉案 10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万亨元保险合同纠纷抗诉案 民事劳动争议、离婚析产、人身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1黄运清、董培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2吴家英诉邱忠炼、邱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3唐家运诉徐富德、于年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4李明全、杨成碧诉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渝北区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5李传厚诉邵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抗诉案 16黄小荣、程绍平、程绍军诉付立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17吴运升、康享良诉冷水江市矿山乡谭家居委会、康忠洽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18陈祯文诉李隆兰离婚纠纷抗诉案 19胡翠英诉李瑾、刘少华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 民事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纠纷 20通化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诉王文秀房屋确权纠纷抗诉案 21季振泉诉丁松连土地经营权纠纷抗诉案 民事其他 22孙永瑞诉范四新、靳群牛、青海省华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损害股东权益纠纷抗诉案 23张金山、刘芙蓉诉王延辉侵权纠纷抗诉案 24禄丰江达磷化学有限公司诉丁思云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行政 25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村民委员会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纠纷抗诉案 26王绍星等诉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27董萍诉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陕西西安体育艺术小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行政纠纷抗诉案再审检察建议以及其他 28重庆的士快餐食品文化有限公司诉刘金玉股东权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29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诉长春市蔬菜中心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0刘媛媛、郑明忠诉王秀丽、邢庆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1陈家蓉诉边国胜、马桂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我们就此来分析一下本案焦点——受害人黄宝玉在案发时究竟属于“本车上人员”,还是应为“第三者”。本案被申诉人人保南京分公司的商业三者险合同所采用的正是上述人保财险“第三者”格式条款,他们坚称受害人黄宝玉作为事故车辆的搭乘者,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应属“本车上人员”,因而拒绝对其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姑且不论该合同条款本身即有悖于三者险系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经济方面的及时充分救济之本意,即便是按照该条款所包含的“时、空、对象”三要素来对照分析。(1)正如检察机关抗诉书中所述,本案受害人黄宝玉为外出找工作搭乘李海洋驾驶的苏A51011货车是实,但其在本案撞车事故发生时所处的空间,恰恰是因为所搭车辆出现故障而下了车,处在被保险车辆苏A51011货车“本车”之外。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当中,由于时间(交通事故发生时)、空间(非本车外的道路上)等条件发生变化,作为被涵盖在“本车上人员”中的乘车人,其即时身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由“本车上人员”转变为“非本车上人员”。因此,在认定某一具体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时,必须结合事故发生的那一时刻受害人所处的客观行为状态来全面客观地加以确定,而不能离开事故当时特定的时空条件作出片面武断的推定。(2)本案受害人系纯属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乘坐车辆发生故障)而置身于“本车”外,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主客观过错,因而也根本不存在所谓骗取保险赔偿的道德风险。正因为如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全面勘查后,依法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白无误地认定,受害人黄宝玉在交通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空的行为状态为“行人”,而非“车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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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7集)》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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