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解放(上下)
2009-9
中国档案出版社
北京市档案馆 编
542
1200000
到1989年1月,北京回到人民手中已经整整40年了。为了纪念北京解放40周年,北京市档案馆收集整理了有关历史资料,汇编了《北平和平解放前后》这本书。这对于我们重温这段历史,总结历史经验,是十分有益的。 北平的和平解放,是中国人民革命运动史上的一个壮丽的篇章。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军事斗争和政治斗争的结果。由于党中央的英明决策,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无比威力,由于全国各界爱国人士的奔走和努力,也由于傅作义将军的审时度势,使北京这座历史名城,得以避免战祸,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获得了新生。这就在中国人民解放斗争史上树立了一个光辉的范例,为随后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和平解放带了个好头。这一成功的经验,在今天看来,仍不失其重要价值。 面对着国民党长期反动统治遗留下的民生凋敝,满目疮痍的旧北京,共产党人勇敢地挑起了管理北京、建设北京的重担。在接管北平之初,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在党的领导下,全市人民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改编旧军队、建立新政权、肃清反革命残余、安定社会秩序等艰巨任务,为建设新北京并使之成为新中国的首都,奠定了基础。 那个时期,广大干部特别是共产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不怕困难,勇挑重担,充分发挥了模范和表率作用,从而极大地坚定了人民群众跟共产党走建设新中国的决心。这是我们的事业能够成功的关键。 回顾40年前的峥嵘岁月,我们感到鼓舞和振奋;展望未来,前途光明,我们信心百倍。全市广大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要继承和发扬北京的光荣革命传统,同心同德,为把北京建成繁荣、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首都,努力奋斗!
本书讲述了北平的和平解放,是中国人民革命运动史上的一个壮丽的篇章。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军事斗争和政治斗争的结果。由于党中央的英明决策,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无比威力,由于全国各界爱国人士的奔走和努力,也由于傅作义将军的审时度势,使北京这座历史名城,得以避免战祸,完整地保存了下来,获得了新生。这就在中国人民解放斗争史上树立了一个光辉的范例,为随后其他城市和地区的和平解放带了个好头。这一成功的经验,在今天看来,仍不失其重要价值。
第一篇 迎接解放 彭真关于做好城市工作迎接革命新高潮的讲话(一九四八年七月六日) 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平津地下党的组织在接管城市中应做工作的指示(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央军委关于充分注意保护北平工业及重要文化古迹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的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致北平市委电(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华北局对北平党准备迎接我军入城的工作意见(一九四八年十二月) 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党内通告(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央军委关于平津管辖范围的指示(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彭真、叶剑英、赵振声关于入城前所做的准备工作向中共中央及华北局的报告(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彭真关于先了解情况后决定政策的讲话(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共中央关于平津两市区货币问题的决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邓拓关于中共北平市委政策研究室参加接管工作计划给叶剑英的信(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保甲人员办法的指示(一九四九年一月三日) 彭真关于掌握党的基本政策做好人城后工作的讲话(一九四九年一月六日) 中共北平市委关于人城后几个具体工作的决定(草案)(一九四九年一月十日) 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北平文化古城问题给平津战役总前委的指示电(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六日) 叶剑英关于目前形势与北平人城准备工作的报告要点(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日) 叶剑英关于目前形势和人城工作的报告要点(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彭真关于进城后的工作与纪律问题的讲话要点(一九四九年二月一日)第二篇 和平谈判 中央军委关于同傅作义的代表进行谈判的指示电,(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央军委关于平津战役形势及谈判策略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央军委关于战役部署及平津地区党政军负责人任命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央军委关于对傅作义的代表进行谈判的原则和策略问题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傅作义关于解决北平问题致毛泽东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央军委关于对傅作义的政策问题给林彪的电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央军委关于与傅作义谈判的六点方针给林彪的电报(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 中央军委关于对傅作义代表周北峰应严正表示的四点意见的电报(一九四九年一月七日) 中央军委关于在与傅作义谈判中应注意问题的电报(一九四九年一月九日) 中央军委关于与傅作义代表谈判的指示电(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六日) 林彪、罗荣桓为敦促和平解决北平问题致傅作义函(一九四九年一月十六日) 林彪、罗荣桓、聂荣臻关于与邓宝珊谈判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情况给中央军委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北平和平解决问题的协议书(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电贺平津解放(一九四九年二月二日) 为建设人民民主的新北平而奋斗——《人民日报(北平版)》代发刊词第三篇 改编军队 中央军委关于重视改编原国民党军队工作给林、罗、刘的指示电(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聂荣臻关于做好改编原国民党军队的准备工作的电报(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叶剑英为成立联合接交机关致傅作义函(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傅作义为成立联合接交机关给叶剑英的复函(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北平联合办事处第1-13次会议记录(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二月二十二日) 傅军第十三军代军长郑邦捷为军队接受改编提出八点具申(一九四九年一月三十日) 林彪、罗荣桓、聂荣臻关于与傅方会谈改编情形给中央的电报(一九四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平市军管会铁道运输司令部关于黄村车站发生傅军破坏交通秩序事件给市军管会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二月九日) 傅军第四兵团司令官周体仁关于接受改编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致联合办事处电(一九四九年二月十日) 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傅军出城二周来情况的报告汇集(一九四九年二月十五日) 林彪、聂荣臻、薄一波在傅军师以上干部会上的讲话记录(一九四九年二月十三日) 陶铸为傅军改编与人员处理方案致傅方代表函(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八日) 林彪、罗荣桓关于改编北平周围国民党军队的命令(一九四九年二月十九日) 林彪、罗荣桓关于傅方受编部队师以上军官的任命令(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林彪、罗荣桓关于北平候编部队改编后之隶属关系的命令(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北平联合办事处关于改编部队和人事处理问题的决议案纪要(一九四九年二月) 新华社北平电: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宣布对北平周围听候改编的原国民党军的改编方案(一九四九年三月一日)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傅军改编中动态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二日) 陶铸关于改编傅作义部队问题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三日) 北平市军管会西北分会关于傅军不受改编之逃跑情形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 傅作义关于北平和平工作圆满完成的通电(一九四九年四月一日) 毛泽东对傅作义4月7日通电的复电(一九四九年四月二日)第四篇 和平接管 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约法八章(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叶剑英关于军管会的任务、组织机构及如何工作的报告要点(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平市军管会第1-50次汇报会纪要(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平市军管会关于做好人城准备工作的通告(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平市军管会关于成立北平纠察总队的通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布告(一九四九年一月一日) 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一九四九年一月)……第五篇 建立政权第六篇 整顿治安第七篇 安定民生第八篇 整理市容第九篇 恢复生产附录
(二)公共房产管理委员会接收所有公共房产后,即拟定房产分配计划。按照驻在该城市的公共机关团体、工厂、学校的实际需要,将所有房屋包括家具、衣被及其他设备在内,一律重新作一次统一的合理的分配,以免多少好坏不均浪费房屋及其他不合理现象。这种分配计划由该城最高党委批准,并召集有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大会说明后,由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政府及军事机关首长以命令执行之。各机关团体不得擅自霸占或争夺。但在重新分配公共房产时一般地应使原有机关、学校、工厂仍分配以原有房产,使其在原处工作以利人民来往和工作进行。 (三)一切在巩固城市中办公的机关,必须设立集中的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制度,建立办公规则,按时上班下班,非经准许不许迟到早退(外出办公属于办公时间内)。某些机关因业务需要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员,除申明理由经当地最高机关批准外,不准任何人在自己家中办公,这种办公室应依党的、政府的、军队的、群众团体的、财经部门的,各种系统分别建立。 (四)所有在城市中工作的党政军民各系统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具备的条件下须分别设立寄宿舍,集中居住,除其家庭原在城市并有充足理由,经本机关负责首长批准者外,不得离开寄宿舍居住,任何负责党员除其家庭原在本城市有其自己的房屋居住,不得在城市的公共房屋中设立私人的公馆。如有个别党员及非党干部须在城市中公共房屋中设立个人公馆者,须中央及中央代表机关特许。各机关的办公处和寄宿舍在有敌机威胁的城市中须注意防空设备。 (五)依照上述各项将城市公共房产统一调整分配后,所空出的许多公共房屋,由管理委员会计划,分别作为公共场所、文教机关、工农群众的招待所等,并可酌量出租一部分房屋给市民,对原有的公共场所、学校、古迹名胜应予保护,不得破坏,除非有十分的或暂时的必要,不要无代价地分配房屋给贫民居住。但在某些已有工人免费寄宿舍的城市中仍应允许其免费居住。 (六)所有公共机关和个人被允许居住公共房屋办公者,均须向房产管理处付出必要的房租,作为修理房屋与水电设备、添制家具及管理人员的经费与建造新房之用,否则公共房产将永远无人员负责管理和修理而迅速毁坏。房租应分为几等,公共机关公共场所所需用的房屋及工人贫民租住的房屋租金应该从轻,增加房租时须经市政府之批准。如有公共机关在过去因修理公共房屋或水电设备及添置家具所用之经费,允许作为租金折算。 (七)制定公共机关和个人租住公共房屋必须遵守之章程,以及破坏这种章程之处罚办法。在章程内应规定承租退租之手续、房屋[租]缴纳之办法、损失与破坏之赔偿、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职权等。这种章程由政府颁布并须由承租人签字保障实行,不实行者房屋管理处得向人民法院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