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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

奚晓明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2  

出版社:

奚晓明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2出版)  

作者:

奚晓明  

页数:

434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遵循改革纲要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典型(或指导)案例制度的规范性意见,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了典型(或指导)案例。这些举措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司法审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地法院典型(或指导)案例选取标准不统一、编写方式不一致等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实务中典型(或指导)案例的适用价值。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0]51号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原则和程序等。  为了更好地提高指导性案例的编写质量,在审判工作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中增强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价值,我们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丛书》。本丛书突破了以往法律案例类图书“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评析”千篇一律的三段论编写方式,以对裁判规则的理解适用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引为核心,突出从典型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在类案中的指导意义,致力于为读者查找相关指导性案例以及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使读者通过全面把握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及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作者简介

  刘玉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处长助理、一级法官、中央民族大学客座教授、法学博士。已出版《法制宣传学》等专著10部,主编《办案艺术与技巧丛书》等著作13部。  于海侠,北京市丰台职工大学教师、法学硕士。已出版《职务犯罪疑难案例精析》专著1部,副主编《劳动合同法案例精析》等著作3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违反公平原则的条件不能作为拒付债款的理由——西安第三建筑公司诉西安财经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合同当事人通谋而为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北京首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夏汇力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三、发生情势变更时可依诚信与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条款——张家口市鑫百万餐饮有限公司诉宣化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合同无效——李女士诉某咨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五、合同解释应坚持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相结合——福建国航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租船合同纠纷案法律指引相关法律链接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合同责任附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2.正确认定意思表示真实,准确裁量民事行为效力  意思表示自愿、真实是民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要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正确认定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法官裁量行为效力的重要根据,也是对意思自由的根本保证。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相一致;二是表示行为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原则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则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在审判实践中,要重点处理好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分故意的不一致和偶然的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指行为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故意地有意识地使其内在意思同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单独的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通谋的虚伪表示(我国称为恶意串通)。偶然的不一致又称错误的意思表示,指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出于偶然、无意。错误的意思表示包括:错误、误传、误解、重大误解。  (1)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的法律效力认定。单独虚伪表示的效力,要根据不同法律的规定加以判断。如果法律采意思主义,则真意保留因没有将内在意思表示出来,外在表示行为不能作为有效根据,因此认定行为无效。如果采表示主义,则真意保留虽未将内在意思表示出来,但法律仅以表示行为确定行为的效力,则认定行为有效。如果采折中主义,因该主义采表示主义为主、意思表示主义为辅的判定原则,则一般应认定有效,在例外的情况下认定为无效。立法上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一般采取折中主义。因为在真意保留的情况下,相对人和第三人并不知道表意人所表示的行为并非其真意,如果因此而使之无效,相对人和第三人将有遭受损害的可能。在例外情况下,认定为无效,是针对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内在意思或可得而知时,实际上导致表示行为与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表示行为相背反,承认有效,则不是双方任一方意愿,因此认定无效较为符合当事人意愿。  (2)双方虚伪表示(恶意串通)的法律效力认定。虚伪表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特征是,当事人双方都欠缺效果意思,即欠缺使内在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将虚伪表示称为恶意串通。一般认为,虚伪表示的要件有四:一是须存在意思表示;二是须表示行为与内在意思不一致;三是须表意人本人对其内在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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