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1辑(总第20辑)
2010-11
人民法院
万鄂湘
246
政策与精神本辑刊登了沈德咏副院长、万鄂湘副院长及刘贵祥庭长在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本次会议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地位与作用作了全新的阐述,提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推行精品战略,强调以精取胜,树立品牌战略,并根据精品战略的总体要求,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本次会议的三个讲话是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域具有纲领性质的文件,对于促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关政策并非法律法规,但很多重要的政策往往通过“公共利益”的方式成为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理解相关政策,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本辑刊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如何准确把握我国当前的资本政策,尤其是如何妥善处理外资投资企业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政策与精神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大力推进精品战略不断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2月1日)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2月1日)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0年2月2日)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4月6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5月7日)司法文件(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3月3日)(二)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2010年7月1日)(三)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区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的批复(2010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2010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的批复……请示与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法专栏海洋濡染诉讼专栏
二、要深化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 当前,国际形势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我国正处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刻,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着新的重要机遇和挑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作为人民司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展示我国司法形象的窗口,必须深化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要深化为大局服务理念。要坚持能动司法,把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去谋划,用敏锐的政治眼光,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发展与变化,高度关注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高度关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指导性文件,加强对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裁量权,使涉外商事海事司法政策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通过及时公正审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提高引进外资的规模和质量,促进对外出口额的增长,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内地与港澳台经济的共同繁荣。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兼顾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对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外交争端的敏感案件,要注意听取外交部门、商务部门的意见,审慎处理,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符合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有利于国家整体外交政策实施。对涉台敏感案件,应认真听取、征求有关涉台工作部门的意见,在依法公正审理的前提下,充分评估对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争取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服务大局必须要着眼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地方的长远利益,纠正将服务大局狭隘地理解或为地方局部利益服务、为短期利益服务,甚至为个别领导人的长官意志服务的错误倾向,杜绝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以服务大局为名行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之实、以服务大局为名损害国家司法形象之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要深化为人民司法理念。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外贸易、引进外资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加快经济发展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贯彻落实对外开放国策的职能作用,本身就是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
[政策与精神] 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大力推进精品战略不断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请示与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天龙澳兴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与恒达-西伯利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西北林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崔惠深与华荣集团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外商投资企业法专栏]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若干前沿问题之探讨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的思考 优先购买权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以外商投资企业合营者的优先购买权为例 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原则 合同审批的民法效力 ——以外资审批为中心 [海洋污染诉讼专栏] 中澳法院关于油污公约理解与适用的交流综述我国船舶溢油事故应急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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