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2011-10
孙智峰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0出版)
孙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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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提供索赔指导,为了给初涉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工作者提供实务指引,《交通事故赔偿指南》对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和知识进行了系统地分类和归纳,在一些重要法律问题的阐述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最新政策精神和主流观点,并对赔偿项目的计算和赔偿流程做了详细介绍,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第一章交通事故概述 第一节交通事故定义 第二节交通事故法律关系 第三节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四节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和赔偿原则 第二章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交通事故的主管和管辖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第四节交通事故的检验与鉴定 第五节交通事故责任等级与划分 第六节交通事故的认定与复核 第七节交通事故的调解 第三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第一节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 第二节机动车方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第三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机动车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 第六节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伤残鉴定 第一节伤残鉴定概述 第二节伤残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节伤残鉴定的程序 第四节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第五节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第五章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第一节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第二节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条件 第六章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第七章机动车责任保险 第八章交通事务救助基金 第九章交通事务的工伤赔偿 第十章交通事务损害赔偿的调解与诉讼 第十一章交通事务案例选编 第十二章交通事务相关法律法规 后记
版权页: 张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除徐某(系死者唐某之配偶)、唐建某和唐菊某(唐某之儿女)外,唐某无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徐某、唐建某和唐菊某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被告池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葫芦岛市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2642.6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某辩称,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我已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被告池某辩称,我是事故车辆豫××L××××运输型拖拉机的原车主。我已于2010年1月7日将该车出卖给了张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卖车协议,约定从当天起,一切交通事故均由张某负责,与我无关,并且由张某负责去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4月,张某成功将该车通过了年检。即使车牌是假牌,也与这次交通事故无关,我没有责任。 被告人保葫芦岛市分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事故车辆属于假牌假证,其在我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合同也应为无效合同,故我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对假牌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三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滚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结合庭审认定的事实,三原告因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的损失为医疗费13182.30元、死亡赔偿金267176元、丧葬费17945元等计298303.30元;由于受害人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也有过错,据此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涉案机动车虽登记在池某名下,但池某已将该车出卖给了张某,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当事人均对转让协议无异议,而原告方已与张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张某已经全部履行,因此再结合法律规定及张某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等考量,池某、张某无需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方要求张某、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所称的假牌问题,鉴于保险单所载机动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肇事拖拉机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相同,且保险公司受理保险业务亦履行过相应的审核义务,因此,本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结合原告方遭受的损失数额确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120000元的限额赔付责任。依法判决: 一、人保葫芦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徐某、唐建某、唐菊某因唐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驳回徐某、唐建某和唐菊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指南》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印刷质量不怎么好,纸张单薄,大概翻看了一下,内容论述不够细致,对于做实务的人来说显得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