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1-12
罗东川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12出版)
罗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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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第4辑·总第78辑)》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第4辑·总第78辑)》所选案例一般包括如下部分:要点提示。在于展现案件重要的裁判规则,以及该案存在的问题或者虽然重要但在判决或评析中未加分析的问题。案情。包括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等内容。审判。主要是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过程、裁判结果、适用法律和理由,包括二审或再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该部分内容要求忠实于法院裁判文书的原貌。评析。主要一是编写人对裁判文书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有的案例,说理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也可以不写评析。编后补评。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责任编辑撰写,对判决和评析中虽未提及但比较重要的或评析不充分的问题,进行补充评析。
一、特别策划 诉讼证据专题 1.太平洋日升国际公司诉海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肖伯华诉长沙市岳麓区天顶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纠纷案 3.肖家全交通肇事案 4.张邦与董依俊等合伙协议案 5.原告张忠德与被告余孝云、被告刘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案例精选 刑 事 6.陈波故意杀人、强奸案 7.秦永锁过失致人死亡案 8.邓家忠故意伤害案 9.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 10.董某、宋某抢劫一案 11.张龙等人抢劫案 12.赵伟康盗窃案 13.朱业军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4.马清元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15.刘喜亮、王长春挪用公款案 民事 16.赵江诉赵江(刘联合)、赵芳姓名权纠纷案 17.冒凤军诉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等隐私权纠纷案 18.王娟诉李军离婚纠纷案 19.张某诉李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潘宏忠诉柳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1.任某诉洛阳某量贩有限公司退赔纠纷案 22.蔡锡满诉蔡淡辉民间借贷纠纷案 23.江阴新澄特钢集团公司诉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抵押合同效力案 24.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5.廖嘉毅等诉朱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商 事 26.杨轩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27.国泰世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盈达电子商务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8.林爱珠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外汇保证金合同纠纷案 29.方丽琴诉陈利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30.无锡舒心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无锡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31.北京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浦之威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32.周敏如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 33.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包头市聚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 34.无锡市华东气体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知识产权 海事 行政 《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
版权页: 2009年3月24日,李兆农的儿子李凌毅以李兆农住院期间经治疗发现病情危急,事故后未保留现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09年3月27日,李兆农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4月1日,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兆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9年4月4日,黄锦翔、李梅容代表被告人肖家全与李兆农的亲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向李兆农的亲属赔偿了人民币175900元,李兆农的亲属对被告人肖家全表示谅解。2009年4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9]第2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肖家全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文明驾驶;事故发生后,肖家全没有保护现场,没有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而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9条第1款、第21条、第22条第1款、第7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兆农不负本次事故责任。2009年5月6日,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家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行经事故路段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文明驾驶,碰撞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后尾部,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李兆农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肖家全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肖家全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其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家全交通肇事后逃逸,属定性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肖家全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家全一方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肖家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家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肖家全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第4辑)(总第78辑)》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定期编辑的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资料性、学术性和指导性图书。
每册必备,只是太贵了.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