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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

张军,陈卫东 编 张军、 陈卫东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5出版)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张军、 陈卫东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

张军,陈卫东 编  

页数:

336  

前言

  实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社会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就是保证打击犯罪程序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占有重要地位,是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这是因为,只要社会上有犯罪存在,就必然要有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存在。在倡导公力救助的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对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法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涉及到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几乎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到。正因为如此,在法学界,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  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作了第一次“大修”,至今已有十六年。期间,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先后入宪,这对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提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要求。而且,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引起社会广泛影响的冤假错案暴露出了《刑事诉讼法》的诸多缺陷,更凸显修法的迫切性。为此,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时隔十六年后,《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大修”。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决定》共111条,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共140多处,条文数由225条增加到290条。其修改内容可归纳为八个方面。(1)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2)关于证据制度。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本次修改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保护。(3)关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4)关于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本次修改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5)关于侦查措施。侦查是侦查机关为追究犯罪,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本次修改重点完善了侦查措施,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6)关于审判程序。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本次修改调整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了第一审程序;明确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了限制规定;完善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补充完善。(7)关于执行程序。刑罚执行程序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规范。本次修改严格规范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8)增加规定了特别程序。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置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设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此外,本次修改还对刑事案件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监督管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申请回避权,辩护人  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机制,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限,社区矫正执行等规定作了补充完善。  鉴于《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该法修改决定通过后,如何宣传、学习和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任务。为此,我们专门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审监庭、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等部门单位部分资深法官和研究人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最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本丛书以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主线,结合现行有效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刑事诉讼中的理论和实务的问题作了全面探讨。本丛书以体现立法原意、理论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司法实务为研究视角,集新《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域外制度之大成,具有作者权威、内容实用、体系完整等显著特点,对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研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将有所裨益。  当然,由于刑事诉讼理论博大精深,而且新《刑事诉讼法》刚刚通过,还没有正式施行,实践中的许许多多的问题还没有显现出来,加之本丛书成稿匆忙,撰稿作者的知识和水平亦有限,因此,我们提出的观点仍然是一家之言,错误缺漏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谨识  二O一二年三月

内容概要

  《最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4)》由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审监庭、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等部门单位部分资深法官和研究人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专家学者共同组织编写。本书以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体现立法原意、理论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司法实务为研究视角,集新刑事诉讼法条文意旨、新设规则、法学理论、实务见解、域外制度之大成,具有作者权威、内容实用、体系完整等显著特点,适合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研究、适用刑事诉讼法时使用。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编 总 则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李久明刑讯逼供等案中的法律适用分析 二、明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律师会见权等辩护权适用剖析 三、明确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申东兰等生产、销售假药等案审级制度适用剖析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张兵抢劫等案法律适用剖析 五、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定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疑犯遭遇阻碍等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六、辩护人有权要求控方提供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陈某国故意伤害等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七、证据的“材料说”与证据种类名称的变动——陈乃东故意杀人等案中证据适用剖析 八、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黄某“故意杀人”等案中控方承担证明不力后果,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法律适用剖析 九、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东棉坳血案”等案中强迫他人自证其罪导致错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十、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具体化——朱某故意杀人、盗窃等案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剖析 十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佘祥林“故意杀人”等案中因非法取得的证据未予排除而导致错案问题剖析 十二、加强证人的保护——刘桂安故意杀害证人等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十三、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蔡某取保候审期间传讯不到案保证人责任问题剖析 十四、增加取保候审的具体内容——杨后芬挪用公款等案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适用剖析 十五、明确监视居住的条件——湛某诈骗等案中的法律适用剖析 十六、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和时间——吉某受贿等案中适用监视居住的法律问题剖析 十七、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控与检查——卡恩性侵案中采用电子监控方式监视居住问题剖析 十八、逮捕条件的细化——石某错误逮捕等案的法律问题剖析 十九、拘留时必须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乔某被拘留后侦控机关未及时通知家属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 二十、逮捕的必要性审查——“躲猫猫”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问题剖析 二十一、变更强制措施——邓玉娇“故意杀人”等案中变更强制措施问题剖析 二十二、侦查期限内未办结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隋洪建等故意伤害案中侦查期限届满未被及时释放问题剖析 二十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黄传辉故意杀人案中赔偿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法律适用剖析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一、当事人等可以对司法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或控告——赵作海“故意杀人”等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剖析 二、应在看守所羁押和讯问——王会侠等案中未在看守所讯问导致被讯问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 三、讯问的时间、饮食、休息限制——杜培武“故意杀人”等案中侵犯犯罪嫌疑人饮食和休息时间等问题剖析 四、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曹刚盗窃案未告知如实陈述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适用剖析 五、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黄国辉等案中讯问时录音录像的法律适用剖析 六、“鉴定结论”实为“鉴定意见”——李逢春等案中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发生错案问题剖析 七、侦查技术措施的强化与完善——温梦杰等案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破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八、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孙万刚等案的法律适用剖析 九、起诉时卷宗材料和证据应全部移送人民法院——陈永军抢劫、故意杀人案移送起诉材料问题剖析 十、完善不起诉的条件及其适用——胥敬祥“抢劫”等案中段有犯罪事实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适用剖析 第三编 审判程序 一、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冯某开设赌场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二、人民法院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听取意见——“国内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三、警察对其执行职务时目击或者了解的犯罪等情况有义务出庭作证——美国“世纪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等程序适用剖析 四、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歌手满文军指控妻子吸毒等案剖析 五、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美国前总统里根遇刺案中控辩双方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发表意见等程序适用剖析 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彭玉芳不认罪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七、合理延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案件的期限——郑民生校园杀人等案审理期限问题剖析 八、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及其审理方式的变化——吕传海交通肇事案程序适用剖析 九、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许霆盗窃等案中二审开庭审理问题剖析 十、对原审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后被再次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决,不得再发回重审——佘祥林“杀妻”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十一、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一北京贾秀军受贿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规定——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等案程序适用评析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及相关规定——李昌奎再审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十四、再审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案件——连怀玉故意伤害等案程序适用剖析 …… 第四编 特别程序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2.人权保障。人权的本质在于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国家有义务保障所有个体享有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尊严。由于羁押场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密不可分,羁押措施本身就极易造成对被羁押人的人权侵害,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行为经常发生,看守所是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场所,有助于解决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羁押后的讯问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一旦进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实际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由于看守所讯问室的内部设置会将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大多数的讯问都安排了录像探头,且处于看守所看守人员的监督之下,法律压缩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单位控制下的时间,讯问的外部环境使得民警难以实行刑讯逼供,遏制打骂、体罚、虐待嫌疑人现象,有效地避免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发生。 3.明确讯问地点,避免犯罪嫌疑人处于侦查机关的“完全控制下”,发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按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讯问,原先对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没有规定。由于讯问活动是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因此,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指定地点”指向不明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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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案例解读4》以体现立法原意、理论实践紧密结合、突出司法实务为研究视角,具有作者权威、内容实用、体系完整等显著特点,对于广大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和社会公众学习、研究、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将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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