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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奚晓明 编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奚晓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

奚晓明 编  

页数:

266  

内容概要

  这本《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第49辑)》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一,全书收录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内容。

书籍目录

(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 把握总基调找准结合点最大限度发挥民事审判在促进经济稳中求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节选) 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节选)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紧急通知(2012年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2012年2月28日) (民间借贷专题) 从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 (物权专题) 不动产转卖纠纷物权变动的实证分析——兼论中间省略登记的司法适用 (公司法人专题) 试论公司代表制与代理制的区别 (劳动争议专题) 解读劳动合同法的双倍工资赔偿制度 (理论争鸣) 同时履行抗辩权:重构抑或自毁(下) (指导性案例) 建筑物所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人应付工程款不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 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尾款待验收通过后支付,如工程验收客观上无法进行,施工人请求支付该尾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采矿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出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与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天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置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人民法院可予保护——黑龙江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延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受让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因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失职行为导致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不影响转让合同效力——延安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延安支公司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 (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人民法院应综合各种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许云鹤与王秀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 (热点调研)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大调解机制下基层法庭送达模式探索——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大荆法庭为样本 (地方法院传真)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15日)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民事审判信箱) 旅游合同之诉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遵循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符合中国婚姻领域风俗民情,在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对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有关问题的规定,都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同时对于增强婚姻法有关原则规定的可操作性,统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标准和裁判尺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从长远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通过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也能够对人们婚恋观和家庭观念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彰显婚姻和家庭的本来意义,从而有利于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 第二,要正确认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是相容关系、补充关系,而不是排斥关系、矛盾关系。婚姻法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根据婚姻法对适用婚姻法某一方面的问题的具体操作的细化,因此,婚姻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所做的具体规定是指导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纲”,司法解释是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目”,纲举才能目张。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有侧重,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比如这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是在坚持、尊重婚姻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独立和经济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更多地涉及了在财产关系上落实物权法与婚姻法的衔接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把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适用,切忌片面、孤立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去判案。 第三,关于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我想强调的是,不能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财产关系的明晰与具体案件中对财产的分割等同起来,具体个案中的财产分割要结合案情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的规定综合加以确定。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为例,该条明确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视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予,但是这里所指房屋产权归一方与房屋在离婚诉讼中的最终归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此,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对女方可获得房屋的情形作了规定。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将男方个人住房判给女方所有或居住作为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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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1)(总第49辑)》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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