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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手册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 编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6出版)
出版时间:

2012-6  

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 编  

页数:

357  

内容概要

  买卖合同是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常见、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为指导人民法院公正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买卖合同法则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于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以及正确理解与适用合同法处理其他有偿合同纠纷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著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手册》以帮助读者及时学习该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并准确加以适用为宗旨,以该司法解释及合同法的条文内容为两条主线,采取逐条提炼条文主旨,提示司法解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链接相关法律规范的编排方式,使本书使用起来更加便捷。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手册》实用性强,适合审判人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法学研究人员及广大民众使用。

书籍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条【预约效力违约救济】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条【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及效力】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六条【多交标的物之保管】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八条【发票的证明力】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九条【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条【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十一条【标的物需要运输】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三条【路货买卖出卖人隐瞒风险事实之风险负担】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四条【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六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八条【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间过短】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十九条【瑕疵异议之效果】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条【异议期间经过后之法律效果】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质量保证金】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二条【修理费用之负担】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三条【减价责任】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逾期付款违约金】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五条【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六条【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七条【调整违约金的释明权】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八条【定金和赔偿损失之并用】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二十九条【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条【混合过错规则】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三条【物的瑕疵担保违约责任】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六、所有权保留 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五条【出卖人取回权】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六条【取回权的限制】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七条【已取回标的物之再出卖】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七、特种买卖 第三十八条【分期付款的界定及无效特约】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三十九条【解约扣款的规制】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十条【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的处理】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十一条【同意购买的推定】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十二条【试用买卖之排除】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十三条【试用买卖使用费】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八、其他问题 第四十四条【抗辩与反诉】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链接 第四十五条【权利转让等有偿合同之参照适用】 相关链接 第四十六条【本解释效力和溯及力】 相关链接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指定次之,最后是法定抵充顺序。债权入与债务人闻达成协议确定应抵充何宗债务,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债务人指定,自然也较少发生分歧。解释没有涉及的债务人指定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尚未见到,在有约定或者指定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争议,主要是当事人既无约定、亦无指定情形下,如何确定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根据世界各国民法的规定,在此问题上通常采取债权人利益优先、兼顾债务人利益的原则。从立法理由分析,之所以采取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做法,是因为如果任意抵充的话,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很容易受到损害。例如,两笔债权,一笔先届时效,一笔后届时效,采用法定抵充顺序,当然优先抵充先届时效的债务。否则,债务人事后声称是抵充的后一债务,则前一笔债务即因罹于时效而事实上无法行使权利。涉及担保入责任的也是如此。例如,甲公司于1998年12月借乙银行1000万元,期限2年,由某宾馆担保。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2001年1月,双方商议再借1000万元,期限3年,担保人是丙公司。2004年2月。甲公司归还贷款1000万元,其余未再归还。甲公司认为归还的是2001年1月的贷款,乙银行认为归还的是1998年12月的贷款。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就直接涉及担保人丙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4.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意义。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各地人民法院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末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的未附设担保;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有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清偿的是哪项债务呢?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在一定意义上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填补了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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