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轻缓化的实现途径/法学新视点文库
2012-7
人民法院出版社
赵志华
32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既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也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公民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强烈,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意识普遍提高,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发展完善这一体系过程中,要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结合实际深入研究重大司法理论课题和实践问题。 任何法律的制定均以规范社会行为为目的,均须以理论研究为先导,要符合民情、国情和社会发展现状。法学理论的研究是制定法律必不可少的环节;适应国情,顺应民意,是制定法律的根本所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中,人民法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使命更加光荣,更应当有所作为。
引言第一章 刑罚轻缓化概述第一节 宽严相济——我国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一、我国重刑主义刑事政策的反思二、刑罚轻缓化的潮流三、宽严相济政策的提出第二节 刑罚轻缓化的概念辨析一、刑罚轻缓化的内涵二、刑罚轻缓化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章 我国推行刑罚轻缓化的根据第一节 我国推行刑罚轻缓化的理论根据一、刑罚轻缓化是实现刑罚人道性的必由之路二、刑罚轻缓化是坚持刑罚预防功能有限性科学理念的必然选择三、刑罚轻缓化是实现预防犯罪功利目的的理性要求四、刑罚轻缓化是达到刑罚经济的必要条件五、刑罚轻缓化是建立在对犯罪必然性规律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科学选择第二节 我国推行刑罚轻缓化的政治根据一、刑罚轻缓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一、刑罚轻缓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三、刑罚轻缓化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四、刑罚轻缓化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需要第三节 我国推行刑罚轻缓化的司法根据一、刑罚轻缓化的内在结构一、中国当前犯罪态势的内在结构三、刑罚轻缓化趋势与犯罪态势的内在平衡第三章 我国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途径之一:立法从轻的实现第一节 重刑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一、1979年以来的刑法改革一、1997年以来《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改革三、《刑法修正案(八)》体现的刑法改革第二节 法定刑结构从轻的实现一、我国法定刑结构中主刑从轻的实现二、我国法定刑结构中附加刑从轻的实现第三节 法定刑模式从轻的实现一、绝对确定模式的评价一、法定刑配置相对模式的选择第四节 法定刑幅度从轻的实现一、降低某些罪的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一、法定刑量刑档次的细化第五节 刑罚攀比的禁止一、法定刑配置中的刑罚攀比现象二、禁止刑罚攀比现象的途径第四章 我国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途径之二:司法宽容的实现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途径之三:行刑宽松的实现参考文献
四、我国刑事司法偏重的原因 现代宽容的实践表明,司法宽容呈现出司法的包容性、尊重性、非纵容性等品质。司法领域的宽容的普遍性是指所有的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起诉、审判的过程中都应当秉持一种宽容的态度;即指对于所有进入司法程序的当事人都应当宽容对待。司法宽容就是要承认和包容包括被告人等所有当事人的人性缺点。缺乏宽容思想,还可能容忍犯罪吗?司法宽容包含着对有过错当事人的尊重和偏向。但事实上,司法宽容却从来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贯彻。即使是带有一点宽容色彩的司法温情主义,也受到了来自多方的批判和质疑。我国司法实践中量刑趋重的原因如下: (一)司法人员崇尚重刑重罚 今天的中国司法人员从总体上看确实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司法队伍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的低下。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准低下不仅仅表现为司法技术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因司法人员素质的低下引发的问题——对立法理解不充分及对自由裁量权的误解。 1.弹性条款适用上的从重 我国刑法分则多采用情节犯的立法模式,量刑弹性条款过多,内涵难以把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刑法有关量刑的弹性适用条款共计有202条,且绝大多数为法定刑适用条款,可分为7类:包括“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恶劣的”、“情节特别恶劣”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严重”等等。司法人员面对如此众多且内涵又不清晰的弹性条款,在适用上普遍崇尚重刑重罚,定罪量刑一味从严从重,将个别不该重判的罪犯判了重刑,将个别可杀可不杀的罪犯处以死刑立且执行。我国重视结果的客观化立法模式,决定了犯罪结果(数额)与量刑的轻重具有最大关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