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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配套丛书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 编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 编  

页数:

792  

内容概要

  《最新民事诉讼办案指南(含新旧法条对照表)》收录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帮助读者对条文含义、立法背景、立法理由深入理解。收录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中涉及的修改前民事诉讼法条文链接到修改后新条文,帮助读者进一步理解、适用新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大部分司法解释后都附上了【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司法解释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草人总结、提炼,使读者可以根据这些内容对相关司法解释深入理解并全面掌握。精心编排法律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在表中用不同字体提示法律修改内容,使读者对新增条文和修改条文一目了然。《最新民事诉讼办案指南》编排合理、使用方便、内容丰富、功能多元,是法律工作者办理民事诉讼案件首选的法律依据类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2012年8月31日修正前后对照) 【链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民事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 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节录)(2012年7月17日)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12月31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2010年12月9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2010年9月13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10年3月3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12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08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2005年1月25日)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2003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节录)(2003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节录)(2002年1月9日) …… 三、审判组织 四、回避 五、诉讼参加人 六、证据 七、期间、送达 八、调解 九、保全和先予执行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一、诉讼费用 十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三、简易程序 十四、第二审程序 十五、特别程序 十六、审判监督程序 十七、督促程序 十八、公示催告程序 十九、执行程序 二十、涉港澳台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二十一、仲裁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司法实践中,股权冻结、评估和拍卖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区分上市公司和股东身份,裁定冻结上市公司相关股权后,未有效送达股份持有人或所有权人而将裁定送达给上市公司;不能平等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定、拍卖底价的确定上,未给债务人表达意志的机会;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竞买人不多,使得拍卖目标难以实现或被歪曲等。同时,股权不同于实物资产,其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也复杂得多。因此,很有必要对上市公司相关股权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作出特别规定。 问:这个本规定适用哪些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政府的推动和培育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转制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便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所特有的一些问题,如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分为国有股和法人股、社会公众股三大类。国有股不得转让、法人股限制转让(该两种股票均不能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这种对同一上市公司不同股本的划分和区别对待,本身就与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同股同权、自由转让的原则相矛盾。虽然这些新兴市场存在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逐步得到解决,但是本规定的制定,应当立足于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仅针对上市公司非流通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被采取冻结、拍卖措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如何进行而予以规范。在第二条中作出了一个定义性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国有股及其表现形式和什么是社会法人股。目的是为了使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的法官对标的物性质有更深的了解。不至于发生将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份持有人(或所有人)混同的常识性错误。第一条规定了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财产保全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采取冻结、拍卖以及随之产生的评估和过户等司法行为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下列特征: 1.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阶段性质的产物,它随着国有股的减持任务完成和法人股的全部流通,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到来,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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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实践操作中很多问题都能找到


真实内容不多,罗列法务,高院法官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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