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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特训强化手册

葛肖、 李学勤 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3-04出版)
出版时间:

2013-4  

出版社:

葛肖、 李学勤 中国石化出版社 (2013-04出版)  

内容概要

《法律硕士联考辅导丛书: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特训强化手册(2014)》结合作者丰富的辅导经验,博采众长,使书中的结构和内容具有鲜明的特色。精编了大量的同步辅导与强化特训试题,全面展现解题思路,让考生在短时间内能掌握命题思路和解题技巧。

作者简介

葛肖,清华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辅导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大串讲》(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李学勤,北京大学副教授,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前辅导专家;多次参与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阅卷工作,深谙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命题规律和出题动态,讲课生动,信息量大,深受考生欢迎;著有《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同步辅导与强化训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重点、疑点与难点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等教程。

书籍目录

导论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分析 基本考点与重点精讲 本章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 强化训练与自测题答案与解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起诉。唐朝法律规定,对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等重大犯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任何人都有告发的义务;对一般犯罪,一般人可向官府控告,但限制卑幼告尊长、奴婢告主人,80岁以上、10岁以下或笃疾者以及在押的犯人一般也无控告权。告诉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县、州到中央逐级告诉,不得越诉。但有严重冤情无处申诉者,可以直接向皇帝告诉。为了防止滥诉,法律严禁诬告,诬告人者各反坐。 (2)回避制度。据《唐六典》记载,唐代统治者为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或仇嫌关系,而故意出入人罪,规定了司法官审判回避制度。即:“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3)死刑复奏制度。①死刑三复奏。按《唐六典·刑部》载:“凡决死刑,虽令则杀,乃三复奏”。即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可以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用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②死刑五复奏。唐太宗为避免错杀,进一步慎重死刑执行制度,他又将行刑前的“三复奏”更改为“五复奏”。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但因各地离京城远近不同,实行“五复奏”有困难。故唐太宗又规定各地死刑案件仍行三复奏,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实行“五复奏”。而犯有“恶逆”以上罪者,以及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则实行一复奏后,就可动用死刑。 (4)法官责任制度。为保证审判结果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制度。首先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唐律疏议·断狱》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同时还规定,对于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发布的敕令,如果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人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 三、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 宋朝的法律形式,除律即《宋刑统》之外,敕、令、格、式是并存的法律形式。据《宋史·刑法志》记载,神宗曾指出其区别:“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即,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叫做敕,有关约束禁止方面的规定叫做令,有关吏民等级及论等行赏方面的规定叫做格,有关体制楷模方面的规定叫做式。此外,还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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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辅导丛书: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特训强化手册(2014)》为了更好地帮助考生复习,顺利通过法律硕士联考,赢取高分,葛肖和李学勤等基于多年参加阅卷和法律硕士联考辅导班的教学实践经验,以及分析了近几年考题中的考点、难点、重点及命题套路,倾力推出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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