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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农业经营模式研究

薛莉 等 著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作者:

薛莉 等 著  

页数: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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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内容概要

  以“精致农业”闻名于世的战后台湾农业,以“小小农”的极小规模,走出了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农业与现代科技密集型农业结合、小农户与全球化大市场结合的成功道路。在战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台湾的农业发展模式引人注目。台湾农业在生产、经营、流通和公共服务等各方面不断适应现代经济增长的要求,逐渐形成其独特的经营模式,为以小农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变迁提供了一个完整的范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一、严格土地要素约束下工业化进程中小农经营模式形成和变迁轨迹完整经验揭示二、台湾农业经营模式对大陆农业的启示意义三、两岸农业合作中“双赢”经营模式的构建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前提假设一、主要研究内容二、基本框架和技术路线三、主要研究假设四、研究方法第三节 概念界定一、农业经营模式的内涵及其构成二、农业经营模式形成和变迁的决定因素三、台湾农业经营模式的含义及其特征第二章 台湾农业经营模式形成和变迁的基础因素分析第一节 台湾农业经营模式形成和变迁的基础条件及其变迁一、农户要素禀赋特征二、农产品结构三、农业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四、农业技术结构和水平五、农业政策:政府偏好的变化第二节 台湾农业经营模式的形成和变迁一、20世纪60年代末期前台湾农业快速增长时期的经营模式二、20世纪70年代初期后农业发展波动和逐步式微时期的经营模式三、台湾“精致农业”经营模式的形成第三章 台湾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体系第一节 台湾农业微观经济组织体系的构成第二节 农户一、按专业兼业分类的农户结构二、按农场地权分类的农户结构三、按土地经营规模分类的农户结构四、按经营产业分类的农户结构五、在发展的更高阶段小规模经营农户对合作组织的更大需求第三节 农民组织一、台湾农民组织的由来和发展历程二、台湾农民组织的类型及其职能三、农民组织在台湾农业经营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规模化经营四、台湾农民组织层次结构、协作分工、地域设置和与关联产业的合作五、台湾农民组织效率的基础第四节 小结第四章 台湾农家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第一节 农地使用制度第二节 家庭经营及其形态变化第三节 共同经营和产销班经营第四节 代耕经营第五节 委托经营第六节 农产专业区经营第七节 小结……第五章 台湾农业市场销售体系第六章 台湾农业生产要素投入模式第七章 台湾农业宏观管理体系第八章 台湾农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变迁趋势第九章 结论与启示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二节台湾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外部制度环境:若干法律法规  台湾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主要有《农业发展条例》《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农产品市场交易法施行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等,以及与市场运作紧密联系的《农会法》《农民团体共同运销辅导奖励监督办法》《农产品分级包装标准与实施办法》和《农产品贩运商辅导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规范着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与运行。一、《农业发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为维持农产品产销平衡及合理价格,主管单位应办理岛内外促销或者指定农产品由供需双方依契约生产、收购并保证其价格。为应对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产销,由行政部门或者民间对重点农产品设置平准基金。农民或者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直销供应工厂或者出口外销的,应被视作批发市场第一次交易,依有关税法规定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农民出售本身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印花税及营业税。  “农委会”应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种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加工品,实施计划产销,并协调农业生产、制造、运销各业之间的利益,协助农民或者农民团体实施产、制、储、销一贯作业,并鼓励工厂设置于农村的工业用地或者工业区内,便利农民就业及原料供应。  外销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应签订公约,维持良好外销秩序。主管部门应指定农产品由农民团体、公营机构专责外销或者统一供货。  1.对涉农市场销售有关术语做了明确说明  农产品,指蔬菜、青果、畜产、渔产与最高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  农产品批发市场,指每日或者定期集中进行农产品交易的机构。  农民,指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农民团体,指依法组织的农渔会及农产品生产运销合作社、合作农场。  供应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供应农产品者。  承销人,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承购农产品者。  贩运商,指向农产品生产者或者批发市场购买农产品运往其他市场交易者。  零批商,指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货,在同一市场内批售农产品给零售商或者大消费者。  零售商,指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商贩。  农业企业机构,指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公司组织。  2.对农业主管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的规定  最高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全岛农产品产销及国际贸易计划,办理国际农业产销状况及农产品行情报导;地方主管部门制定产销实施方案,办理岛内农业产销状况及农产品行情报道。  该法还规定,农产品交易不得垄断、操纵价格或者故意变更质量,谋取不正当利益。  3.对农产品共同运销的规定  农产品的运销应由农民团体办理共同运销,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供应再贩卖或者加工为目的的批发交易;二是供应直接消费为目的的零售交易,农民团体未办理共同运销的农产品和地区,由农民自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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