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会法立法研究及中外资料汇编
2010-10
中央编译出版社
浦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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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这本著作是无锡市场协会、无锡比较研究咨询事务所浦文昌同志主持的“中国商会立法”课题研究的成果。无锡市的这两个组织从2000年开始组织“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的课题研究,在2000-2007年期间每年都召集全国性的讨论会,分别就民间商会的性质职能、民间商会的法律环境和内部治理结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和行业组织发展、行业组织内部治理等专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并先后汇集出版了《市场经济与民间商会》、《建设民间商会》等两本专辑。商会问题是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实践问题提出,它的研究成果自然要回归到现实社会中去加以落实。因此,当商会的性质、职能、内部治理等原则问题讨论清楚以后,商会立法,进行制度建设就提到日程上来。所以,从2008年开始,课题组又在弄清楚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会法的立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这本讨论中国商会法立法的专辑。对于我国要不要设立商会法,现在提出立法的时机是否成熟等问题一直有争论。课题组于2009年9月18-20日举行了一次讨论会,邀集中外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部门和商会行业组织实际工作者就课题组起草的总报告(讨论稿)和起草的三个中国商会法框架性法案(讨论稿),以及对商会立法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意见分歧也很大。无锡的课题名叫“中国商会法立法研究”。课题报告中使用的商会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商会是指按地区设立的综合性商会。广义的商会除地区性商会外,还包括按行业组织的行业/产业协会或同业公会。
本报告通过对我国目前商会和行业组织发展状况,以及商会立法滞后状况的分析指出,由于我国政府对未来商会、行业组织发展模式的不确定,导致商会、行业组织发展的生态结构紊乱。为了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必须通过商会立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现有商会、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进行重组,努力建成由横向综合性商会和纵向行业组织相结合、纵横交错、合理分工的商会行业协会网络架构。特别要注重综合性商会网络组织的建设和改革,使之成为代表和维护业界利益的自治自律性组织,承接相关社会公共职能的载体,政府促进工商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得力助手。报告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商会建设、商会立法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状况,应该把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对我国目前商会、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重组,建立以地方综合性商会及其同业组织为横向基础,以全国性行业协会为纵向网络的,纵横交错、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结构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世界各国商会发展趋势的商会体系列入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 本报告对商会和专业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共性与差别做了比较分析。系统介绍了国际上英美模式、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不同的商会行业协会法律基础结构及其立法经验,指出只有采用大陆模式和混合模式商会体制的国家才制定商会法(公法或特别法),由于商会属于公法人或特别认可法人,一般均通过法律授权获得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政府公共职能,致力于工商经济发展,政府有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作多方面监管,但这并不影响商会的自治地位;而行业协会在世界各国均依民法设立,属于私法人,政府一般不授予任何政府公共职能,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单独、统一为行业协会立法的先例。 本报告认为,商会立法的基本目的不仅是为了规范各级各类商会和行业组织,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确定我国商会的法律制度模式,重组我国现有商会、行业协会的组织网络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我国的商会制度与国际接轨,使商会在促进国内工商经济繁荣、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和帮助企业参与全球竞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商会法的立法路径,在上位法缺位或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抓紧起草单行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遵循商会行业协会发展的普遍规律,要体现改革精神,要采取事前规制的方针,以新的体制、新的观念,引导、促进和保障商会的建立和有序发展。 根据以上理念,本报告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商会法框架性建议草案,提供立法机关和理论界研究参考。 本报告所涉及的大多是国内学界长期争论、分歧极大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思路和建议,目的是为立法机构提供参考,在学界起到抛砖引玉,共同切磋的作用。
序言序言(一)中国商会法立法研究课题总报告 导言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二、商会立法的重要意义 三、我国商会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一章 我国商会行业组织发展概况及立法现状 1.1我国商会及行业组织发展概况 1.1.1组织结构:重复设会、功能重叠,亟待理顺关系 1.1.2改革转型:体制內商会和行业组织自身改革步履艰难任重道远 1.1.3功能发挥:“全能政府”限制了商会和行业组织功能的发挥 1.1.4治理结构:民主治理尚未全面落实,许多制度往往流于形式 …… 第二章 国外商会和行业协会立法经验 第三章 我国商会立法的指导思想、目的、对象选择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通过立法合理重组我国商会行业协会体系 第五章 我国商会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设计建设(二)《商会法》建议草案(三)中国商会法立法研究课题分报告后记
插图:问题在于,商会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BMOS的发展规律是什么?对此我国的研究文献还不多。我们在上一章中所描述的世界各国:BMOS组织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一家之言,难作定论。但是,我们认为按照地区设立商会(综合性),按照行业组建各类行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工商业者其他的互益性要求依法自由设立其他各种非营利的互益性组织,构成纵横交错、功能互补的商业会员组织体系,这至少是各国带共性的发展格局,它的确是带有一定规律性的发展趋势,因为这种格局存在于世界各国各种发展模式中,所以我国在商会立法中不能不体现这一带规律性的要求。拿我国商会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BMOS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按照地区设立的综合性商会组织发展严重滞后,虽然有工商联这样的民间商会网络架构,但其商会功能远没有得到发挥,很难和世界各国的综合性商会相比拟。从这一意义上说,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更好地促进、扶持民营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当务之急是要通过国家立法,依法大力发展、加强各地商会的组织和功能。而对于行业协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设立非营利组织法,与其他各类非营利组织一起加以规范,在非营利组织法没有出台以前,还可以通过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以解决。
本书汇集了课题组关于中国商会立法研究的全部成果,除了课题研究总报告,还以附录的形式,将各分课题研究报告以及研究中形成的相关文献资料一并收入本书,目的是为中国商会立法提供更多的参考材料。在本书出版前,吴敬琏教授在百忙中为本书撰写了序言。十年来,他一直关心并对无锡民间商会课题研究组的研究给以非常具体的指导,他的许多高瞻远瞩的观点使我们得益非浅,在此谨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原全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同志参加了无锡民间商会论坛的大多数讨论会并发表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并特地为本书作序,对于他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副主任陈清泰教授曾两次专程到无锡出席研讨会,就民间商会的建设和实践提出了许多重要的观点和指导性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也曾专程赴锡参加研讨会,并就商会立法提出许多深刻的见解。对于他们的支持,在此也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中国商会法立法研究及中外资料汇编》是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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