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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的具体化

陈俊明 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

陈俊明  

页数:

478  

内容概要

陈倦明的这本《<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的具体化》根据唯物史观重视主体实践的重要思想,发掘《资本论》中固有的但鲜为人知的经济行为理论。本书论证:《资本论》的经济行为理论既是基于劳动价值论、资本理论的更为具体的研究,又与后二者相区别,并一起发展而具体化。《<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的具体化》发现:《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在批判资本家行为野蛮性的同时,也肯定资本家行为的转型发展包含一定的合理成分。
本书的研究开辟了《资本论》研究的新领域,在展示这个理论系统性、深刻性、科学性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陈俊明,福建泉州人,经济学博士、教授。现为华侨大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硕士生导师,泉州师范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资本论》研究会理事,福建省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福建省《资本论》研究会、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泉州市企业经营管理协会会长。已出版5部著作,其中有3部研究《资本论》的系列学术专著:《(资本论)终篇研究》、《<资本论>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化》、《资本转型论——<资本论>资本理论的具体化》。发表有关《资本论》及经济哲学的论文60余篇。曾主持并完成省部级课题10个,其中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各一个。现在正主持一个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曾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一次、三等奖两次。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篇 对象与方法
 第一章 《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 主体行为“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
 第二节 主体行为
 第三节 结合客体考察主体行为
 第二章 科学方法
 第一节 直接性与间接性统一的方法
 第二节 历史与逻辑统一的方法
 第三节 一般与特殊统一的方法
第二篇 资本主义起点简单主体的一般经济行为
 第三章 三位一体的经济主体
 第四章 生产行为
 第一节 生产行为的一般社会属性
 第二节 劳动
 第三节 生产劳动
 第五章 交换行为
 第一节 交换是个人的过程、社会的过程
 第二节 总体交换的影响
 第六章 生产行为与交换行为统一
 第一节 社会经济形式与经济行为
 第二节 整体经济行为中包含着基本矛盾
第三篇 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单个资本家的经济行为
 第七章 经济主体的转型
 第一节 身份的转型
 第二节 观念的转型
 第三节 职能的转型
 第八章 单个资本家的生产行为
 第一节 经济发展新阶段、新条件
 第二节 生产行为
 第九章 单个资本家的流通行为
 第一节 单个资本家的购买行为
 第二节 单个资本家的售卖行为
 第三节 总体买卖行为
 第十章 单个资本家的再生产行为
 第一节 积累行为
 第二节 周转行为
 第三节 再生产过程中主体的自主调节机制
第四篇 资本主义较为发展阶段总体资本家的经济行为
 第十一章 经济主体的成熟、典型化
 第一节 大资本家主导的总体化趋势
 第二节 主导主体观念与行为方式的变化
 第十二章 总体资本家的生产行为
 第一节 简单再生产
 第二节 扩大再生产与各资本家之间行为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扩大再生产与两大对立阶级关系的变化
 第十三章 总体资本家的流通行为
 第一节 “斯密教条”批判
 第二节 简单再生产
 第三节 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章 总体资本家的再生产行为
 第一节 产业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导致利润率的平均化
 第二节 利润率下降趋向中的主体行为
 第三节 商业资本家参与利润率的平均化
 第四节 职能资本家与货币资本家之间的分赃
 第五节 总体资本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分赃
 第六节 分赃行为与再生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在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还进一步说明,即使是剩余价值部分,也不能全部作为赃物分割光。因为分配是以职能资本家为主进行的,为了扩大再生产,他们必然要对剩余价值做些必要的扣除,“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这样,可供分配当事人分割的充其量也只是剩余价值的较大部分。另外,对产业资本家来说,还要提取一定的数额用作积累基金。在第三卷的前六篇研究中,马克思已经阐明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包括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与土地所有者之间按什么样的次序和规律分割。如果不把工人用劳动力换取工资计算在内,——学术界通常把它当作“一次分配”,如果专指社会主义企业,这是可以的,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情况就不同了。马克思已经证明,工人没有参加分配。所以严格地说,一次分配指的是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那么在这种分割过程中,有多个层级:一是先有产业资本家从新创造的价值中分割出剩余价值;二是产业资本家之间之间发生的分割,主要通过利润率平均化而进行;三是与商业资本家的分割,形成产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四是他们再与借贷资本家分割,最后再与土地所有者分割。可见在这些主体之间依次有五级分割,并且每一级分割都有其特殊的规律。但是,规律与规律的实现并非同一的,后者会因为各种情况或条件的而发生变形。在终篇,马克思进一步说明,这些分赃的规律在流通中、在分配当事人意识中也被颠倒表现了。既然在这些当事人看来,收入是由生产要素决定的,那么,分赃就要紧密联系这些生产要素。在剩余价值的分割方面,他们只是按照社会表面上表现出来的一些肤浅的原则,不仅将工人买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曲解为参与分配,并且以社会表面所呈现的表象,认为是按在流通中事先确定的工资率、利润率、利息率、地租率来“分配”的。就工资而言,它本质上是工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但在社会表面上,却表现为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事先协议的标准,表现为一定的工资率。“工资在与它相当的价值等价物被生产出来以前,已经由契约规定。因此,工资作为一个在商品和商品价值生产出来以前数量已定的价格要素,作为成本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表现为一个在独立形式上从商品总价值中分离出来的部分,而是相反,表现为已定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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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经济行为理论的具体化》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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