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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

田小惠 中央编译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作者:

田小惠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1939-1949):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的目的是填补国内在战后德国战败赔偿问题研究上的空白。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关注较多的是关于日本的战败赔偿问题,而对于战后德国赔偿问题问津者不多。而《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1939-1949):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试图通过在占有大量史料的基础上来分析德国赔偿政策制定过程中大国间复杂的外交斗争,从而揭示德国赔偿问题与冷战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1939-1949):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还将视野扩展到现代,通过对比德日在对战争罪责的认错态度和赔偿政策的执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以期能够更深刻地认识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此外,值此二战胜利65周年的日子,笔者还希望能够以《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1939-1949):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作为对此的一种缅怀和纪念。

作者简介

田小惠,1975年生,宁夏银川市人,2003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曾赴牛津大学圣安东尼学院访学。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关系史、欧洲一体化研究,在《世界历史》、《国际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导论 一、国外研究状况 二、国内研究状况 三、本书写作思路及基本观点 第一章 德国战败赔偿的法律基础及历史回顾 一、战败赔偿的法律基础 二、一战后德国赔款问题的历史回顾及经验教训 1.一战后德国赔款问题的“怪圈” 2.一战后德国赔款问题的经验及教训 第二章 奠定基调:雅尔塔会议前关于德国赔偿问题的政府内讨论 一、美国:多边主义主导下的争论 1.多边主义原则与对德政治经济问题的讨论 2.德国战败赔偿计划的演进及内部争论 二、英国:关注经济安全 1.内阁关于战后肢解德国、对苏政策及其经济安全的考虑 2.德国赔偿政策:麦尔金报告的提出及其影响 三、苏联:兼顾政治经济双重目标 1.苏联对战后世界的构想及其与美英关系的考虑 2.苏联的对德政策 3.德国战败赔偿政策:服从于经济重建的需要 四、摩根索计划与德国赔偿问题 1.摩根索计划引发的内部争论及其对美国赔偿政策的影响 2.英苏对摩根索计划的反应 第三章 合作与斗争:从雅尔塔到波茨坦会议上的德国赔偿问题 一、雅尔塔会议与德国赔偿问题 1.麦斯基的八条赔偿计划及莫洛托夫的赔偿提案 2.英苏关于赔偿数额的争论 3.雅尔塔会议后三大国对德国赔偿问题的反应 二、莫斯科赔偿会议 1.美英苏参加莫斯科赔偿会议的目的 2.美英之间的龃龉与东西方之间的斗争 三、波茨坦会议:赔偿原则的确立 1.会前三大国的利益分析 2.与德国东部边界、欧洲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德国赔偿问题 3.经济问题分委会关于赔偿问题的初步讨论 4.“分区赔偿原则”的提出及评析 5.德国赔偿协议的内容及分析 第四章 分道扬镳:工业水平计划与赔偿政策的执行 一、工业水平计划的制定及主要内容 1.德国赔偿问题的机构转变与工业水平委员会的设立 2.美英苏三国的报告 3.工业水平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二、英美修改工业水平计划:缩减赔偿、复兴德国 1.贝文报告与英国对工业水平计划的修改 2.美国对德政策的转变与工业水平计划的修改 三、美英苏赔偿政策的执行及赔偿数额的估算 1.西占区内赔偿计划的执行及赔偿的估算 2.东占区的大范围拆迁政策 3.马歇尔计划与德国战败赔偿问题 第五章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的比较分析 一、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的综合分析 二、德、日战败赔偿政策的比较分析 1.日本战败赔偿政策的制定 2.美国与德、日战败赔偿政策的制定 3.德、日在赔偿问题上的政策差异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从法律角度考察战败赔偿问题,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按照其所属范围来划分,战败赔偿是隶属于国际公法中的战争法,是战争法所规定的关于缔结和平条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战争赔偿是国际法里关于“战争法”(或称“武装冲突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的内涵是战败国由于战争原因,根据和约规定付给战胜国的一定数量的实物或现款(如外汇、黄金或白银)等,它是国家承担国际法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二是按照“赔偿”一词的定义来划分,“赔偿”(reparations)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损失进行的物质和精神补偿,由于这种补偿通常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现,因此常常被认为赔偿就是赔款。事实上赔款只是支付赔偿的最通常的表现形式之一,此外还包括诸如实物赔偿、劳役赔偿等。从法律的角度看,和平时期的赔偿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而因战争所要求的赔偿则称为战争赔偿,它是指由于违反战争法而引起的损失补偿。其三,从内容和对象上看,战败赔偿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包括政府间赔偿、政府对个人的赔偿等内容。如果换一个角度看,战败赔偿还应包括赔偿政策的制订,政策的实施等内容,笔者所探讨的范畴仅局限在政府间的战争赔偿,并且主要研究的是二战末期和战后初期大国如何制定并执行赔偿政策的。 国际公法的产生是以1618至1648年“三十年战争”结束后,各国通过谈判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标志的,该条约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国家主权观念的确立,并在真正意义上产生了近代的国际关系。正是在此背景下,国际法才逐渐产生。在欧洲“三十年战争”中出现的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著作,就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于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该著作首次把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此后,有关国际法的论著大量问世,到18世纪末,“国际法”的概念逐渐被普遍接受。而在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中,解决战争及其相关问题一直是国际法所包含的一项重要内容。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世界性战争的出现,战争才开始成为国际公法的研究对象。而此前,在法律上并不认为战争是违法的,也没有一系列具体的、用以限制战争的国际法条文。“在传统的国际法中,战争构成了解决国际冲突的一种极端形式,但它是一种合法的形式,它仅仅关系到交战国而已。”一战之后,“国际法在战争问题上……从一个在法律上漠不关心的制度过渡到一个经国际联盟盟约、凯洛格公约和联合国宪章确定下来的概念。”一般认为,关于战争法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由国际联盟所规定的部分禁止战争原则。《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规定:联盟会员国约定倘联盟会员间发生争端,势将决裂者,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裁判,或交行政院审查,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之裁决或法律判决,或行政院报告三个月以后不得从事于战争。 第二个阶段进一步提出了全面禁止战争的原则。1928年缔结的《凯洛格一白里安公约》(或称《非战公约》),在《国际联盟盟约》部分禁止战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采取完全禁止战争的态度,“规定缔约各方……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如果从道义的角度来审视《非战公约》,其重大缺陷之一在于没有规定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任何战争的形式都是相似的,然而任何战争的实质决非相同,该公约把不同性质的战争放在同一个法律平台上,因此就缺乏对发动战争行为的有效制止和对受害国的保护。如果单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该公约则被视为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因为它第一次提出了全面禁止战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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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战败赔偿政策研究(1939-1949):兼与日本赔偿政策的比较》由田小惠著。战败赔偿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有学者甚至认为“在德国赔偿问题上的分歧是导致盟国在所有关于德国占领问题上无法达成永久性一致意见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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