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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0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页数:

84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  在汇编的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08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书籍目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指导案例】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王洪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8号]——对于生产、销售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   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刘泽均、王远凯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47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   熊漓斌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15号]——生产、销售假药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韩俊杰、付安生、韩军生生产伪劣产品案[第143号]——为他人加工伪劣产品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18号]——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胡廷蛟、唐洪文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4号]——如何认定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林烈群、何华平等销售有害食品案[第94号]——以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予以销售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李云平销售伪劣种子案[第109号]——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犯罪的法律适用   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65号]——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俞亚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66号]——销售以“瘦肉精”饲养的肉猪致多人中毒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二)走私罪   北京太子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   林春华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第l8号]——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   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第151号]——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宋世璋被控走私普通货物案[第267号]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专题论谈】 【热点问题】 【审判实务释疑】 【问题探讨】 【裁判文书选登】附:高法公报案例

章节摘录

插图: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陕西省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大街107号。法定代表人惠庆祥。被告人惠庆祥,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原系陕西省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创,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陕西省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营销部经理。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逮捕。被告人冯振达,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大学文化,原系陕西省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营销部市场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11月2日被逮捕。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惠庆祥、陈创、冯振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被告人惠庆祥犯挪用资金罪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单位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司向企业借款和向公众出售塔位属正常市场行为,并提供了渭南市物价局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为证。被告人惠庆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司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负责公司的经营和债权债务,其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陈创辩解称,其在公司只是履行职务,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创虽是西安地区负责人,但实际只起协调作用,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振达辩解称,公司的销售行为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司销售塔位的行为是市场行为,客户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冯振达不是尤湖塔园的职工,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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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必备工具书,里边的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可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办案的参考和依据。尽管贵一些,还是值得收藏。


看着吴英自救被死缓,让人感慨万分,以后此类犯罪数额低于吴英者皆不必极刑,倒是降低了死刑适用率,只不过这些年费尽心血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努力一夕之间灰飞烟灭,实在是可惜


指导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帮助很大


我自己看着不错


很好是正版,


不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罪这一类型的犯罪在实务中确实难以把握,书上的案例对我有实际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很好的书,对实务有指导,唯一的遗憾是只到2008年


案例教学在学院教育中少之又少


真本书实用性很强。


虽然时间有点久了,但这本书对我们实务者还是很有帮助的


虽然时间跨度大了些,但还是比较实用。焦点集中,可参考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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