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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汇编分卷便携本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202  

字数:

214000  

内容概要

功能一:全面收录指定法规20件,功能二:“*”标注最新增补法规3件,功能三:突出标示重点法条40组,功能四:精选2002——2009年典型真题。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第三十四条 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三十五条 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三十六条 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七条 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十八条 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十九条 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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