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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丛(第4卷)

张文显,黄文艺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张文显,黄文艺 主编  

页数:

34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著名学者张文显教授主编,以刊登理论法学领域优秀研究作品为内容的系列学术出版物。全书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法治理论前沿”、“权利研究”、“司法理论与实践”、“西方法哲学研究”与“域外学术”几大板块组成,涵括近期理论法学研究方面的原创优秀作品,以及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或法律实践活动具有重要价值的译文,论点新颖,条理清晰。本书适合法理学专业的学者与学生阅读。

书籍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研究】 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拓展——研究动态与问题意识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干问题探讨 从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理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理论——人民共和国六十年的实践探索 国际法治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前沿】 论现代法治的公益向度与非政府组织的确证功能 法律信仰:法律的理想国 全球善治需要何种法治?【权利研究】 权利发展论 权利与和谐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司法理论与实践】 克制下的能动:社会转型中司法的角色 位置与策略——司法调解生产机制的历史重构 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传统案件决策思维方式面临的挑战与转变 为什么评模范法官?——基于一种政治学视角【西方法哲学研究】 自然法的谱系及其蜕变——以施特劳斯的“魔眼”为观照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从Hart的道德与正义观出发对 分离命题的探索【域外学术】 自然法:现代传统 后现代视角中的法律推理方法《法理学论丛》稿约

章节摘录

对于移植而言,其根本任务是使法治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因此,在移植过程中,应坚持国情原则。对于法治中确实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人类法治文明一般规律的成果,应予接受并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中;对于法治中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但与中国国情不能完全适应的成果,可以对其加以中国化的改造,使之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运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而对于法治中那些完全不适应中国国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没有任何积极作用的部分,即便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也应坚决予以摒弃。对于改造而言,其根本任务是使法治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相适应。在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根本价值取向,而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必要的政治前提。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具有价值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法治的改造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部分,使法治的阶级属性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助于抵御各种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消极影响。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就动摇了共产党执政的基础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对法治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必须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改造的必要前提。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尤其是不能以树立法的权威为名,否定党的领导。可以说,四项基本原则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政治界限,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三)制度基础制度是法治道路存在的物质形式,也最为直观地反映一国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其制度基础,从制度上保证了法治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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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丛(第4卷)》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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